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变迁与核心价值建构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变迁与核心价值建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价值观的变迁包括两个方面,即基本价值取向的转变和核心价值的解构和建构。价值观变迁表现在基本价值取向上,就是从一元价值观向多元价值观、从整体价值观向个体价值观、从神圣价值观向世俗价值观、从精神价值观向物质价值观的转变①;表现在价值功能上,就是价值观变迁及上述基本价值取向的转变,导致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核心价值的解构和建构,而这一解构和建构过程本身实际上是一体两面且相反相成的辩证过程。那么,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变迁究竟建构了哪些核心价值?回答这个问题是很有必要也很有意义的。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变迁对核心价值的建构,主要是指改革开放以来一些新的核心价值在价值观变迁过程中开始了“型构”,如市场、契约、效率等等,或者是改革开放之前已有的核心价值在价值观变迁过程中得到了“重构”,如公平、民主、道德、诚信、富强、文明、发展、和谐等等。它们既有人类共同享有的核心价值,也有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核心价值。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在价值观变迁过程中所建构的核心价值当然不止这些②,但这些核心价值至少具有对其他价值的挈领意义。

一、市场与契约

市场和契约与自由和平等是密切关联的。人们通常直接论证自由和平等的价值,然而,自由和平等既具有自足的独立价值,又是建立在市场和契约基础之上的,市场和契约为自由和平等提供了本体性根据。因此,在这里我们既讨论自由和平等的核心价值,同时也讨论作为它们本体根据的市场和契约的核心价值③。

改革开放以前的中国社会,应该说几乎没有市场和契约,是一个典型的以单一公有制和单位体制为基础的计划经济社会,严格而高度集中的国家计划是配置一切社会资源的唯一手段;人们把计划看作社会主义的本质,把市场看作资本主义的毒瘤,致使人们生产的积极性严重受挫、效率极其低下。此外,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是家庭、单位和集体的一分子,真正意义的个人没有独立出来,没有自由意志和自由选择,并且被身份等级所束缚,因此,在计划经济和没有独立个人的条件下,不可能有也不需要契约化组织和个人。正因如此,市场和契约不可能成为改革开放前中国社会的核心价值。

改革开放以来,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逐渐建立,单一公有制和平均主义逐渐被以公有制为主体、多元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动和生产要素分配所取代,单位社会和单位体制也随之解体,市场机制建立起来,市场成为了配置资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今后将“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市场竞争和等价交换是市场经济的根本特征和根本要求,自由和平等是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原则。独立的个人及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是市场经济的法律前提,这也是由市场经济的本性所决定的。马克思说过,建立在等价交换基础上的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以商品的等价交换为核心价值的市场经济,势必使市场主体都必须在自由和平等的基础上进行交往和交换,这种自由和平等首先是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人身自由和人格平等内在地要求所有主体相互尊重各自的价值观和价值需求。在市场经济中,自由原则主要体现在:商品交换是一种自由自愿的而不是以暴力或权力来支配的交换,并通过相互交换和转让而相互占有,每个人既是手段又是目的,社会的共同利益在商品交换的各自利益满足中得到实现;而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作为商品交易的主体,他们互相需要,并且这是只用等量劳动时间来满足的需要,他们所交换的是等量的交换价值,因此他们的关系是平等的关系。可见,市场经济的内在本性要求自由和平等。也可以说,市场、契约与自由、平等是一体两面、不可分割的。

这样一来,在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都是各自独立、自由、平等且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人,以及通过自愿结合组成的各类契约化组织。如果说构成中国传统社会基础的是家族群体,构成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社会基础的是单位集体,那么,构成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社会基础的就是各种契约化的组织和已经独立的个体。于是,血缘关系构成传统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构成改革开放前计划经济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而构成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社会的基本社会关系主要是契约关系。契约关系至少具有以下一些基本特点:(1)契约以自然法为法理基础;(2)契约是以订约双方基于理性而自愿达成的;(3)契约的履行或实现既要依靠内在自觉的道德意识,更要依靠外在他律的法律精神。传统社会和计划经济社会做决定的是“家长意志”和“长官意志”,而市场经济社会的独立个人具有“自由意志”,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一切法律和道德责任。

于是我们看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诸多社会特征和社会价值都可以从独立的个人及其契约关系的性质中得到解释。譬如,人们常说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是法制经济,也有人认为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实际上,市场经济的最根本特征应是以自由和平等为前提的契约经济,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并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保障和道德合理性的法制和道德都是建基于契约之上的。再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仍然提倡集体主义,但是,这种集体主义已经不是原来那种忽视个人、仅仅把个人看作集体零部件的集体主义,而是一种“新集体主义”,就是建立在独立的个人及其契约关系之上的集体主义。集体主义与独立个人、与契约关系不仅不对立,而且相互促进、相互包含、互为前提。

我们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价值观出现了从整体价值观向个体价值观的转变。这种转变的必然性就深刻地蕴含在改革开放以来建立起来的市场经济及其契约精神之中。有学者认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一个从家族关系走向契约关系、从群体走向个体的过程。由于市场经济内在地是契约经济,而契约经济是以个体的自由、平等、独立性和自由意志为基础的,因此,市场经济也内在地要求以个体的自由、平等、独立性和自由意志作为自己的价值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及其契约精神应是市场经济社会具有基础性和根源性的核心价值。事实证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已经普遍接受了市场和契约的核心价值,或者更准确地说,中国人都参与了对市场和契约以及建基于其上的自由和平等等核心价值的建构。

二、效率与公平

效率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效率仅是一个经济范畴,即指投入与产出之比,其比例越低则效率越高。广义的效率则指社会效率,即整个社会系统运行的效率。我们这里讨论的效率主要指经济效率,当然也适用于社会效率。公平也可从广义和狭义来理解,狭义的公平即指经济公平,广义的公平则指社会公平,我们这里讨论的公平既指经济公平,也指社会公平。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问题一直是西方经济学家和伦理学家讨论的热点问题,也是新中国成立后一直令人困扰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前,在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社会条件下,不仅仅是在经济上,而且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效率都是极为低下的,由此导致了物质的极度匮乏和普遍贫穷。同时,平等和公平是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制度确实也实现了人民的社会平等和政治平等,但却又落入了平均主义公平观的陷阱,平均主义不仅导致了低效率,而且实质上是一种不公平的制度,或者说以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平,所谓吃大锅饭,无疑使一部分人侵占了另一部分人的劳动。可以说,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既没有效率,也没有公平。在这种情况下,效率和公平不可能成为人们追求的核心价值。

始于1978年的改革开放,实际上就是要通过改革生产关系和树立合理的公平观来解决效率低下导致的生产力落后和普遍贫穷的问题。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在反思计划经济时期表面上为了公平而牺牲效率、实质上是既无效率也无公平时,确立了在促进效率提高的前提下体现和实现公平,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位序和基本原则。这是在生产力极其落后情况下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正确选择。这一价值位序和基本原则被实践证明是有效和成功的,特别是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和人民整体生活水平是意义重大的。邓小平同时也指出,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总财富的增加,人民生活水平达到小康的时候,就要“突出地提出和解决”贫富差距等社会不公的问题④。实际上,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论中就得到了较好的统一,并体现了邓小平对效率与公平这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探索。“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着眼于“社会主义比资本主义应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着眼于“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着眼于“为共产主义创造物质基础”,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效率观和效率要求;“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着眼于“按劳分配”、着眼于“人民当家做主”、着眼于“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全面体现了社会主义的公平观和公平原则。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前提,因此必须实现高效率;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和价值追求,因此必须保证公平。从社会主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目标来看,建设社会主义,没有效率光讲公平不行,没有公平光讲效率也不行,社会主义的本质就是效率与公平的统一,而且只有社会主义才能消除效率与公平的尖锐对立。效率与公平不仅统一于社会主义的本质之中,而且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或者更准确地说,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效率与公平及其统一,构成和决定了社会主义的本质内涵,因为只有效率没有公平固然不是社会主义,只有所谓公平而人民普遍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

当然,效率与公平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还存在着不一致。这主要是由社会主义处于初级阶段这一基本国情所决定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基本路线不动摇,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初期,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是更加紧迫的战略任务,尽快实现现代化,就必须坚持高效率和经济发展优先战略。事实证明,这一发展战略使中国在短短的30年中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特别是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社会结构的转型已经落后于经济结构的转型,其中一个明显表现就是贫富差距仍然较大,公众的不公平感加剧,对公平的追求越来越强烈,公平问题已然凸显为当今中国的重大社会问题。现实中的高效率和不公平,与人民群众对高效率和公平正义核心价值的追求,反映了效率与公平作为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出现了严重矛盾⑤。进入新世纪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七大以来,党中央提出和贯彻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在注重效率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正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兼顾效率和公平,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力求缩小收入分配差距。十八大报告还把“必须坚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并使之“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信念”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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