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敏:中国的立法历程和执法趋势

摘要:党的十八大报告吹响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军号,2013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再次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为帮助广大党员干部全面了解我国立法历程、执法现状与趋势,宣讲家网特别策划邀请北京两高律师事务所焦敏律师,从法律专业角度,结合切身的从业经验,系统、全面地解读《中国的立法历程和执法趋势》。报告系统梳理了建国以来我国的立法历程,介绍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构成,并对我国执法趋势进行了深入探讨。

引言:

二〇一三年二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

这段话,可以说从各个方面对“依法治国”提出了要求,包括立法、执法、司法等,今天呢,我们主要谈一下“立法”和“执法”。

首先说立法:

所谓“立法”(Legislation),一般又称法律制定。通常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者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活动。“立法”的含义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方面来理解:从广义来看,立法是指从中央到地方一切国家机关制定和变动各种不同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从狭义的解释来看,立法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关制定和变动法律这种特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历程

为了更好的理解我国目前的立法体系,我们有必要说一下我国的“立法历程”。

我国的立法历程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建国初期(1949-1968)。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召开,会议一致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三个法律。其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作用,它是由周恩来主持起草,毛泽东多次修改,先后经多方代表讨论,最后由全国政协一届一次会议讨论修改后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民主立法的典型,它正式开启了党领导下的新中国民主立法历程。

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1954年初,全国各界8000多人经过近三个月的讨论,起草委员会共召开了7次会议进行研究,最终形成了提交全国人民讨论的宪法草案。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其意义重大。

二)文革期间(1966-1976)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正式开始,在接下来长达八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常委会没有举行过一次会议,立法工作全部停止。

三)改革开放至今(1978-2014)

改革开放之初,为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立法机关本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加快了立法速度。随着立法工作的推进和经验的积累,立法机关开始逐步健全和完善民主立法的程序制度。

1982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形成了1982年版宪法。此后的《行政诉讼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婚姻法》等一批重要法律先后出台。

2000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对立法活动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主体、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各种形式法的效力的界定以及适用规则等重要问题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立法包括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活动,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也依照《立法法》的规定。此后,为规范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程序,保障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质量,进一步落实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于2001年11月制定并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立法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立法数量明显增加,立法质量明显提高,立法民主化进程加快,而且立法领域更多地涉及经济社会运行的基础层面。2014年3月期间,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指出,以提高立法质量为核心,立法工作迈出新步伐。

经过上述立法历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国的法律体系大体是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分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权力划分和运行的保障。宪法相关法是与宪法配套、直接保障宪法实施的宪法性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立法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国旗法》、《国徽法》等。

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目前尚无完整的民法典,而是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律,辅之以其他单行民事法律,包括《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拍卖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商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商法主要有《公司法》、《保险法》、《票据法》、《证券法》等。

责任编辑:姜波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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