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执法体制的改革
体制改革是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的理念得以贯彻实施的前提和基础,它是公平、公正执法的保障。主要可以关注以下几点:
一)减政放权、加强监管
行政审批是现代国家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的重要事前控制手段,是政府职能中的“支柱性权力”,“管什么”,“如何管”是其核心,这当中关系到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分界问题。
减政放权:2013年9月6日李克强同志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凡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不再设定行政审批;凡可采用事后监督的不再前置审批。”据统计,自2002年中央政府开始行政审批改革以来,国务院已取消和调整了大量的行政审批项目。新一届政府推动的政府职能改革,在2013年全国两会后,以取消部分行政审批权力和放权给地方等形式加速推进。
加强监督:2013年8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提出要求做到“三严格”,即严格设定标准、严格设定程序、严格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此外,会议还要求要从严从紧加快清理其它评比达标表彰评估项目,尤其是带有收费性质的项目。可见,中央政府对加强监督已经给予了高度重视。
二)大部制改革,让机构调整与职能转换并行
大部制改革,其实质是一种权力结构的重构,其中当然地包含了执法主体、执法内容的重新确立。
2013年2月召开的中共十八届二中全会,通过了《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该方案指出: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重点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实行铁路政企分开,整合加强卫生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新闻出版和广播电影电视、海洋、能源管理机构。“由此,我们可以看到本轮大部制改革的一个着力点就是通过界定政府、市场和社会在提供公共服务上的权力界限,把能够由市场解决和社会解决的问题分别交给市场和社会,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的交易成本,调动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来服务于人民。
这种改革,为严格执法、高效执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和保证。
三)集中综合执法是重要环节
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是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落实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
长期以来,由于多方面原因,多层执法、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严重,这就导致了出了问题责任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
对此问题,《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要求:“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权责交叉,多头执法问题,树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
所以,必须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组建相对独立、集中统一的行政执法机构,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的意义还可以体现在以下方面,其一为:可以降低行政成本,避免行政执法机构膨胀;其二为:它可以有效提高执法专业化水平。个部门组建独立执法队伍,分散进行执法,容易造成队伍素质参差不一、人员编制和执法经费不足、执法制度和程序不完善等问题。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能够整合部门资源,集中保证编制经费,优化机构设置和装备条件,加强培训上岗和日常管理,切实增强执法队伍力量,为提供执法工作规范化奠定良好基础。
总之,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是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重中之重。
以上是对我国立法历程和目前立法体系以及执法趋势的一些看法,作为一名法律从业者,我相信,在新一届党中央和政府的领导下,我们一定会达到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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