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导致为官不为是伪命题

反腐导致为官不为是伪命题

摘要:反腐让为官不敢乱为,不让乱来就不干事,这是什么人品,更何谈党性修养?为官不为者,就是不称职的庸官、懒官,即便不腐败,也应该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事实上,腐败而不是反腐败才是导致“为官不为”的重要原因。

反腐让为官不敢乱为,不让乱来就不干事,这是什么人品,更何谈党性修养?为官不为者,就是不称职的庸官、懒官,即便不腐败,也应该受到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事实上,腐败而不是反腐败才是导致“为官不为”的重要原因。

中国的反腐败事业正在轰轰烈烈进行。一些杂音、怪话和网上的谣言似乎也开始偷偷生长起来。其中之一就是反腐败太厉害,导致官员“明哲保身”、“当为不为”。

应该说,这样的言论是积极缺乏逻辑和有害的。

反腐败确实给官员划定了红线,让当官者“不敢乱为”。“不让乱来就不干事”,这是什么人品?又何谈共产党员的党性?作为有职有位的党员领导干部,其法定职责必须履行,说白了,纳税人供养你,就是要你做事的,封建大臣尚且知道“食君之禄,忠君之事”的道理,难道我们的党员领导干部还不知道这些基本的道理吗?难道离开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离开收礼吃喝拿红包,竟然就不会干工作了?就不敢做事了?对于这样的党员干部,还留他干什么?本身就应该被清理出干部队伍。

为官不为者即使不腐败应该被组织处理甚至党纪处分。事实上,为官不为者,本身就违反《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重的甚至违反刑法,构成渎职罪。《国家公务员法》第53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中共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章第127条规定,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如此看来,“为官不为”者,首先就应该被开除出国家公务员队伍和党员队伍。

在这方面,我们既有法律规定,也有实际处分的先例。7月26日,湖南省长沙市纪委监察局就责令“为官不为”的长沙火车南站综合管理办公室主任廖铁辉(副县级)辞职。长沙火车南站“脏、乱、差”现象严重,新闻媒体曝光,领导批评,市委督查暗访点名轮番上阵,“为官不为”的人就是不改。您倒是说说,以廖铁辉主任为首的“为官不为”者,他们的懒惰庸“不作为”,和反腐败又有什么关系呢?说到底,只要我们把《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切实落到实处,亮起“有法必守、执法必严”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为官不为”的慵懒散作风才能得到根本的治理。

事实上,仅仅因为懒惰导致的“为官不为”还只占一部分,腐败而不是反腐败才是导致“为官不为”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对于位高权重或在关键岗位的党员干部而言,大多数时候,他们的业务能力都没问题,否则也走不到今天这个位置。肯定也都知道这种情况下“不作为”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但是“收了别人的钱或者其他好处”,腰板挺不直,无法铁面履职,只好“装聋作哑”打个哈哈装没看见。不严厉反腐败,这样的刻意“为官不为”,只会越演越烈,最后葬送党和国家的事业。7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今年1至6月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据介绍,今年上半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重特大案件3386件,县处级以上干部要案303人,其中,地厅级干部33人。根据这一通报,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副厅长宋史刚等人“滥权”或“不为(玩忽职守)”的背后,很多都存在“受贿”的原因。

总之,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为官本来就当为。懒惰和腐败才会导致“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因此,当前形势下,治理“为官不为”,必须进一步加大纠“四风”反腐败的力度,让《国家公务员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真正变成“带电的高压线”。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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