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提出的历史由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这一概念的形成,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建立在中国共产党各个历史时期对民主党派性质、政治地位的研究和判断基础之上。简要回顾这一历史过程,有助于我们加深对这一概念的理解。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对民主党派的定性和定位
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作了准确判断:一是明确了民主党派的社会属性。提出“各民主党派均对一定的社会阶级或阶层,主要对民族资产阶级、城市上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和代表性”[2]222。二是明确了民主党派的联盟特征。认为民主党派“都是阶级联盟性质,不是单一阶级的政党”[2]222。三是明确了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根据民主党派参加民族民主运动和与中国共产党合作的历史,以及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接受新民主主义的《共同纲领》的政治实践,提出民主党派“基本上都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2]222。由于在新民主主义社会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属于人民的范畴,由于民主党派不是单一资产阶级政党而具有进步性和广泛性,由于民主党派已基本上是新民主主义性质的政党,这样就为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条件下团结各民主党派、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明确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和权力结构中的地位,提供了理论前提。毛泽东指出:“从长远和整体看,必须要民主党派。民主党派是联系小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政权中要有他们的代表才行。”[3]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民主党派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参”、“代”、“监”、“改”功能[2]328,实际上成为我国的参政党,但当时在理论上尚未提出“参政党”这一概念。
(二)进入社会主义社会后对民主党派定性的曲折过程
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进入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党派原有的社会基础将逐步消灭。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社会主义国家实行多党合作的理论基础问题作了深入探究,明确了在一定条件下,政党的性质是可以随着社会变化而变化的。为此,中国共产党提出了与民主党派“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使在新民主主义社会确立起来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得到进一步确立。然而,由于历史发展的曲折性,对民主党派在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认定,也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
1956年9月,党的八大对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民主党派的社会属性作了明确表述,指出:“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族资产阶级和上层小资产阶级的成员将变成社会主义劳动者的一部分。各民主党派就将变成这部分劳动者的政党。”[4]对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问题,李维汉作了最初的探讨。1955年底,李维汉提出把民主党派“逐步改变成为社会主义政党”[5]。在同年底召开的统战部部长座谈会上,李维汉提出:“民主党派作为整体来看,政治方向已经稳定了。这就是说,它们已经选定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方向。……这些民主党派,从1949年以来,处在从新民主主义性质逐步过渡到社会主义性质的过程中。”1956年初,李维汉在主持起草《1956到1962年统一战线工作方针草案》时,提出“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已经进入社会主义阶段,成为社会主义统一战线”,“民主党派已经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团体”。周恩来审阅此稿后,肯定了我国统一战线从开国以来就带有社会主义性质,同时指出,不要把人民民主统一战线改为社会主义统一战线,一改名,就把统战范围弄窄了,弄混了。李维汉接受了周恩来的这个讲话精神,删掉了上述提法。[6]
1957年下半年后,由于反右派斗争严重扩大化和中共党内“左”的错误的影响,在民主党派性质问题上,改变了党的八大作出的正确结论,认定“各民主党派在总的方面还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7],提出了把社会主义政党作为民主党派根本改造的前途。
1962年3月,周恩来在广州会议上发表了《论知识分子》问题的讲话,给知识分子脱去资产阶级之帽,加上劳动人民之冕。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以知识分子为主体的民主党派还是不是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在第十二次全国统战会议召开期间,李维汉起草了《关于统一战线形势和任务》的书面意见,认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面貌和组织面貌都已起了根本性变化,实际上已经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并且已经从资产阶级性的政党到一部分劳动人民的社会主义政党跨进了决定性的一步”[2]436-437。这次会议后,中共中央就民主党派性质问题作了指示,同意对民主党派一般不再提资产阶级政党,同意提“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对民主党派的性质,中央提出可留到会后继续讨论和研究。然而,1962年9月党的八届十中全会后,中共党内“左”的错误进一步发展,李维汉连同他提出的“社会主义政党”等理论探索问题,都作为“投降主义”和“修正主义”被错误批判。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把民主党派认定为资产阶级性质的政党,这是多党合作遭受严重挫折和破坏的理论原因之一。
(三)新时期对民主党派的定性和定位
进入新时期,根据阶级关系和民主党派成员结构的深刻变化,邓小平指出,各民主党派“都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8]。这一重要论断,从根本上推翻了反右派斗争以来对民主党派性质的错误认定,恢复了党的八大提出的正确结论并作了进一步的发展,阐明了在社会主义时期民主党派社会基础的根本变化,明确了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为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发展与民主党派的合作,提供了基本依据。
新时期以来,在明确民主党派性质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政治地位也进行了界定。从政党与政党的政治关系看,自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关系就是双重关系,即在政治上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和团结合作的关系。从政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看,中国共产党与国家政权的关系也已明确,但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却没有明确。长期以来,民主党派被称为“接受共产党领导、与共产党合作的亲密友党”。这一提法虽然说明了民主党派与中国共产党的政治关系,但没有准确揭示出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各民主党派虽行参政党之实,但无参政党之名。1989年,中共中央颁发《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在进一步明确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政治关系的同时,提出了“参政党”的概念,第一次对民主党派给予明确定位。“参政党”概念的提出,客观、准确地表达了民主党派与国家政权的关系,即明确了在国家政权中民主党派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的应有位置、权力及权利。“参政党”概念的提出,是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理论的重大突破。
(四)“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性质政党”的理论探讨
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对民主党派的政党性质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探讨。一些学者认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仅仅提民主党派是“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是不够的,“为社会主义服务”、“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讲的是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的目标和任务,但不是对参政党性质的全部涵括,“为社会主义服务”和“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民主党派性质进行准确认定,必须在把握民主党派社会属性基础上,着重把握民主党派的政治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因为政党意识形态“是一个政党所代表的一个阶级的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就是一个政党所持的主义,是一个政党的世界观、价值观、政治理念、理想信念、政治情感等的集中反映,是政党的行动指南,其中核心的是政党的政治立场与价值观”[9]。政党意识形态是政党的思想体系和价值体系,政党政治属性集中体现于政党的意识形态。只有把握了政党的政治属性,才能把握政党的本质,给予政党以准确定性。在研讨中,一些学者提出,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各民主党派已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因此,民主党派应定性为“社会主义政党”,或定性、定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对此也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把民主党派认定为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有可能混淆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区别;另一种观点认为,提民主党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政党,不利于民主党派实行更加广泛的团结。
2004年,中共中央提出要制定关于加强多党合作制度建设的文件。在文件研讨、制定过程中,民主党派性质问题成为一个重点研究的理论问题,主要提出两个新观点:一是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应由原来的“两者联盟”发展成为“三者联盟”,即“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二是在对民主党派定位基础上进行定性,表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参政党”。以后经过讨论,在2005年中共中央颁发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中,第一个观点被采纳,第二个观点没有被采纳,表述为“民主党派……是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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