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的一致性(2)

协商民主与群众路线的一致性(2)

摘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和独特优势,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政治领域的重要体现”,深刻概括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群众路线的关系。

共同的运行平台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党的群众路线具有共同的运行平台。各级人大开展的立法协商,各级政府开展的行政协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基层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既是开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平台,也是贯彻群众路线的载体。

各级人大和各级政协开展的立法协商,从根本目的上就是要实现人民的意志,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的利益。立法协商使得开门立法有了制度化、规范化的平台,可以最大程度实现群众的立法参与和利益表达。

各级政府开展的行政协商,是行政管理民主化的产物,通过在行政过程中搭建交流平台,使受到影响的利益主体可以充分自由地反馈意见,从而使行政决策和决定更加合理,更能反映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中国人民政协制度一直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党的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长期以来是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纽带、桥梁。

基层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是在乡村、社区和企业等基层单位开展的民主形式,是在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上,以法制化、制度化的平台表达利益诉求,是群众利益表达的最好载体。

总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和党的群众路线是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在不同层面和不同领域的体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新概念,但蕴含着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内涵,是中国民主政治长期探索实践的结果;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取得胜利的传家宝,不断得以丰富和发展,在新时期也正焕发新的活力。

责任编辑:王梓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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