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取消非行政审批制度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

【案例】取消非行政审批制度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3)

一旦被纳入“非行政许可”乾坤袋,那就滋润逍遥了。简直有“跳出三界外不在五行中”的法外特权,是否需要审批、何种审批程序,流程中产生何种费用,收费标准,等等都有了超级自由裁量权,且全凭这一审批链条中各司各部的“个体好恶”和“心情好坏”。

“非行政许可”的可恶之处就在于就在于这个万能的“非”字,这一个否定式的冠头,就表示它本不在循章守法的行政序列,无法可依,又“因地制宜”,让你的维权无所依凭,更加艰难。而且,这种随心所欲的肆意性也让行政权力运行的成本更高,效率更低。

对应个体命运,就是“办证”跑断腿,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对应企业法人,则会无形增加社会经济整体运行成本,抑制市场主体内生动力。不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地位,而让传统的行政审批等权力之手伸得太长,甚至伸过界,强行审批,不但阻挠经济活力,反而会催生寻租腐败的土壤。

而现在中央再次强调“所有的非行政许可事项都将被消灭,不再开后门”。虽表示“取消是原则”,但也有“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的缓冲之举。希望调整不会成为“制度后门”。后门要关严焊死,就必须仅仅缚绑住行政干预的权力之手。毕竟,不管是彻底关闭“非行政许可”的后门,还是持续减少行政审批,这都是对相关部门核心权力的剥夺,对了他们的蛋糕。如何保证不会遭遇反弹甚至利益集团的反扑,就看“限权”之手是否强硬果敢,而这检验着有改革的诚意与决心。否则,“关一扇门又开无数扇窗”的恶性循环,仍难禁绝。

消灭非行政许可事项,要激活“限权条款”

说到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大多数国人应当并不陌生,但对非行政许可性质的行政审批,恐怕很多人会感到“一头雾水”。这还得从2004年施行的《行政许可法》说起。该法为了解决当时行政审批过多过滥、阻碍政府职能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突出问题,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作出了高标准、严要求的规定,即除了法律和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一切形式的“红头文件”都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在当时,此举被视为从法律上攻破行政审批制度这一传统计划经济堡垒的重要“支点”。

遗憾的是,《行政许可法》实施十余年,效果并不理想,甚至在很大程度上被各种权力主体成功“虚置”了。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在法定行政许可之外,演绎出了各种各样名目繁多的非行政许可性审批,名称令人眼花缭乱,许多将行政许可改头换面,大玩“文字游戏”,冠以“年检”、“核准”、“登记”、“备案”、“确认”等名号出现,也就不必遵守《行政许可法》各种严格的规定,且这些非行政许可事项被冠之以“内部行政行为”,公民若有异议,也无法起诉。

于是乎,从法律形式上看,各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越来越少,行政许可规范化程度看似明显提高,但从实际感受来看,各级政府各种形式的审批不仅没有见少,相反还有愈来愈多的趋势。李克强总理在一次政协会上痛批开设企业需盖一百多个公章的行政弊端,就是最生动的注脚。

可见,规范行政审批,已时不我待,关键在于回归法律轨道。下一步发力的重点,在于激活《行政许可法》的“限权条款”。一方面,重申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严格限定游离于行政许可之外的审批,将行政许可事项仅仅限定在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公共资源配置等法定事项上。对于目前假借“行政审批”之名存在,而行许可之实的那些事项,应当进行清理,该升级的升级,该取消的取消,使行政许可真正实现法治化。

另一方面,严格遵循法定“负面清单”,凡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解的、社会中介组织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一般不得设定行政许可。此外,严格执行任何“红头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并辅之以严格的问责机制,凡触碰行政许可设定“红线”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十八大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目标,“依法治国”又将成为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在此背景下,重新回归《行政许可法》,严格以法律为皈依,全面清理和取消各种审批事项,无疑可以为重构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