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年多的“三改一拆”实践中,浙江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在法治轨道上推动“三改一拆”各项工作,形成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全民守法的良好法治环境,这既折射出浙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又对广大干部群众开展了活生生的普法教育。
发挥立法的引领与推动作用,坚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拆违是“三改一拆”行动的重要内容,时称“天下第一难”。但“法是在矛盾的焦点上划杠杠,什么许做,什么不许做,令行禁止”。始自2013年的“三改一拆”,省委省政府直面改革中的矛盾,敢于啃硬骨头,敢于涉险滩,以拆违立法为“三改一拆”的突破口,坚持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同步,注重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改革。2013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这部地方性法规为“三改一拆”的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同时,省人大常委会两次运用重大事项决定权,审议通过《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全面深化改革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的决定》与《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保障和促进建设美丽浙江创造美好生活的决定》,为各级政府深入开展“三改一拆”等专项活动提供了“兜底式”的法律依据。
坚持依法行政,维护法律权威。“三改一拆”是政府依法行政的考场、赛场,体现出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与水平。强调依法行政并非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作为或不干事,也不意味着作为愈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实际上,忠实地履行法定职责,为人民谋取更多的福祉才是依法行政的首要环节。依据《处置规定》,处置违法建筑是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建设、规划、水利、交通、国土等部门必须依法对浙江省域内的违法建筑进行处置,否则必须对相关的渎职、懈怠和违法的不作为承担责任。
其次,坚持依法行政还要求大胆实行规范管理。通过制定规范实行行政管理是宪法和组织法赋予行政机关的一项基本权力。在一定意义上说,制定规范就是权力自限,就是限制自由裁量权。《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的出台即是对“三改一拆”实行规范管理的典型例证,该《实施意见》细化了违法建筑的认定标准,明确了违法建筑拆除的主体、程序、保障措施等,这些都有助于规范处理违法建筑的行政裁量权,实现权力自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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