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反腐败与改革的关系认识治标与治本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深层原因是经济政治体制机制制度存在漏洞,所以深化改革是防治腐败的根本途径。这也就决定了当前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是:尽快有效地遏制住腐败蔓延的势头,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事实上,腐败已成为深化改革最大的障碍和不稳定因素之一。所以,当前的反腐败斗争也肩负起了为改革攻坚破难的任务,其本身已成为深化改革的重要一环。
这些都决定了当下的反腐败斗争必须以霹雳手段、雷霆之势保持高压的态势。那么随着改革的逐步展开,深入推进,高压反腐是不是应该告一段落了呢?不会,也不应该。
改革是个持续的过程,永远是进行时。只要改革进行,就会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就必会出现权力寻租等破坏改革的腐败行为,于是反腐败就必须永远利剑高悬,严惩腐败必须成为改革的基本保障。
从这个层面解读王岐山“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其实就是说,反腐败要为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实施和产生效益争取时间。
所以说,所谓治标与治本的关系,也可以理解为反腐败与深化改革的关系。他们是相生相伴的,而不存在谁先谁后的问题,更不存在转向的问题。往后各项改革的步伐一定会越来越响,越来越多地引起全社会的关注,但那也决不意味着反腐败力度就变小变弱或者停滞了。
如果历史地看待反腐败斗争,应该说存在着一个转折点。那就是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推进,改革的不断深化,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这或可算作一个历史的拐点。但这个点一定是和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某个点相契合的,比如建立起了相对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对成熟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体制,相对成熟的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等等。
那种期待短时期内反腐败由治标阶段向治本阶段转换过渡的观点,其实是割裂了治标治本之间的辩证关系,脱离了深化改革的大背景,把反腐败当作一个孤立的单独的任务来看待。这种认识上的误区,容易造成反腐败工作部署顾此失彼,实践中迷失主攻方向。这在以往的实践中是有经验教训的。
治标、治本是概念主业、责任是关键
标和本,治标和治本,都是理论上的概念和表述。其本身是否能够准确全面地反映复杂多变的反腐败斗争实践,也是值得再探讨的问题。如果囿于这种概念和理论,强求什么治标向治本的转换,那岂不是“书生意气”“纸上谈兵”?
反腐败重心在治标和治本之间的变化还是有经验教训可以总结并汲取的。
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反腐败战略方针历经了由“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发展。工作布局也相应地由“查办案件、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三项工作格局,一直扩展到“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六项工作并重。由于工作领域的极大扩展,纪检监察机关的精力非常分散。虽然一直在强调“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重心更多地转移到了“预防领域”中。诸如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征地拆迁,公务接待报销审批,等等,都有纪检监察机关参与。有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身兼一二百个领导协调机构的职能。结果是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而且把纪检监察机关的主业是什么都搞得模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在许多地方也就只能体现在文件上和讲话稿里了。
惩治腐败这一手受到影响,着眼于治本的预防这一手也效率有限。这不仅和反腐败重心摆放不当、精力分散有关,更和整个改革事业的形势有关。
在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共提出建立健全100多项制度,几乎涵盖了经济社会建设的各个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可想而知,仅仅依靠反腐败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这一庞大工程的,根本上还要依靠改革的深化和全面推进。现在看来,如果这个工作规划中的100多项制度建设都得到了有效落实,那我们面临的改革局面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一定不是当前这样严峻。
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明确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就是充分认识到以前工作重心的摆放不准,纪检监察机关职责定位不准,忽略了主业,失去了主攻方向,致使反腐败治标与治本的效率都受到影响。所以一再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突出监督执纪问责职能,狠抓办案,并根据中央的部署开展了体制机制制度改革。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进一步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主体责任就是要求各级党委要把反腐败斗争作为一项全局性工作抓在手上,与经济社会建设各项工作和深化改革各项事业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考核。而纪委的监督责任就是严肃执纪,提供保障。责任的明确,就是对反腐败战略布局的再确定,实际上把反腐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工作方针以组织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由此可见,许多专家学者孜孜不倦进行论证的“反腐败何时该从治标转向治本”,其实没有实际意义。因为,只有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才能为深化改革提供坚强保障;只有深化改革,才能为有效防治腐败提供坚实基础。所以,标本兼治、惩防并举“两手抓两手硬”将贯穿改革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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