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向制度反腐之路:从网络反腐走向制度反腐(2)

通向制度反腐之路:从网络反腐走向制度反腐(2)

二、网络反腐下的制度反腐 

互联网对于当代中国反腐的贡献不容置疑。统计显示,2010至2012年反腐倡廉舆情事件首次曝光媒介中,网络媒体比重分别为73%、64%和62%。[7]又如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网络举报38.69万件,占总数195万件中的19.8%。[8]网络反腐能够有效弥补制度反腐成本高、效率低、打击报复等缺陷,但并不表明对制度反腐的抛弃,反而更加凸显了相关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首先,网络反腐“倒逼”制度反腐。一方面,制度“失灵”是网络反腐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人大、政协、信访、行政诉讼等少数制度性渠道已经不能满足公民参与、监督权力的需求;制度反腐的时间成本过高,举报者容易遭致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生命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制度反腐的效果不甚理想,时常发生官员“带病提拔”等。从而,网络反腐越激烈,越受欢迎,就说明制度反腐的“毛病”越多,越严重,后者越要作出改变。另一方面,网络反腐要求制度创新,以政治秩序为旨归,亨廷顿讨论了政治制度化与政治参与之间的关系,认为“任何一种给定政体的稳定都依赖于政治参与程度和政治制度化程度之间的相互关系”,从而“如果一个社会要想维系高水平的共同体,政治参与的扩大必须伴随着更强大的、更复杂的和更自治的政治制度的成长”。[9]作为一种创新的政治参与形式,网络反腐的兴盛与普及必然意味着现代政治体系之下公民政治参与的膨胀,要想保持政治有序,必然要求相关政治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别人的告知就学会如何读书写字,学会骑马或游泳,但是通过实践就能学会。同理,只有通过小范围地实践大众政府的活动,才能在更大规模上学会如何运作大众政府。”[10]因而,通过积极参加网络反腐,公民将锻炼参与技能,积累参与经验,培育公民意识和参政兴趣,关心政治并愿意为改善政府的公共管理作出努力,并将这种热情与能力移植到实体政治参与实践中,“倒逼”相关制度创新。

其次,制度才是网络反腐的关键。网络反腐基本遵循“反腐信息披露→网络热议→媒体追踪→事件放大→反腐机关介入”[11]的运作逻辑,“反腐败机关介入”即代表着制度反腐程序的启动。如在“天价烟事件”中,网络曝光的是周久耕潜在腐败的线索,南京市纪委的介入和深入调查才最终证实其腐败的事实,并通过法定程序对其进行免职、司法审判等。又如在“表哥事件”中,网络举报的是扬达才拥有大量昂贵手表的线索,这成为陕西省纪委启动调查程序的逻辑起点和事实依据,他的免职、伏法也是在实体纪检机关核查腐败事实的基础上做出的。因此,在几乎所有的网络反腐事件中,网络举报、网络曝光、网络反腐仅仅是提供反腐败的线索,并在适当的时候以舆论压力推进反腐败进程,根本上仍然是制度反腐在发挥作用。

最后,制度反腐能够弥补网络反腐的不足。网络反腐是把“双刃剑”,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与局限:一是网络反腐缺乏合法性。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具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自由,并被社会各界、各阶层所普遍认同,但其合法性依然缺乏保障。在当代中国,“没有政府的强力推动,任何事情都不会取得显著的进展”,[12]如网络反腐的合法性就来源于高层即中央权威的认可与支持。[13]二是网络反腐缺乏权威性。合法性是权威的基础,权威是政治效能的保障,网络反腐因为缺乏法律与制度支撑,在反腐效果上面大打折扣。以合法统治为研究对象,韦伯将其区分为法理型、传统型与魅力型,而随着政治的发展,法律的授予将成为一切政治行为的合法根基,网络反腐也不例外。从而,网络反腐的效能要提高,必然要求权威的巩固,即获得一个法律“身份”。三是网络反腐缺乏程序性。“墙外扔砖”是网络反腐的真实写照,其结果不可预期,因为官方机构对网络曝光线索的回应在反腐过程中居于首位性甚至决定性地位,只有获得上级政府、地方主官的权力支持,网络反腐才能够顺利成行,[14]政府的态度决定了政府能否进行有效的政治输出。换句话说,只要政府、相关部门及人员对网络举报、曝光线索不予理睬,网络反腐将“泥牛入海”。如株洲市原纪委书记杨平被称为“中国网络反腐第一人”,2008年5月在其直接推动下出台了国内第一个有关网络反腐的官方文件《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在其影响之下株洲连续出现多起网络反腐事件,然而在当年12月杨平调任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之后,“客观上导致了株洲市乃至湖南省网络反腐走入低谷…株洲再也没有出现过有影响的网络反腐事件”。[15]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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