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部级一把手腐败特点、趋势和风险防控机制创新 (2)

省部级一把手腐败特点、趋势和风险防控机制创新 (2)

二、省部级一把手腐败趋势分析  

1.腐败涉案金额越来越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省部级一把手贪腐的金额也与日俱增,见表2。从已判刑的35人来看,受贿罪30人,平均受贿1790.47万元;受贿最小57万元,受贿最大1.9亿元,单笔受贿1.6亿元;受贿百万元以下3人,受贿百万至千万元18人,受贿千万元以上7人,受贿亿元以上1人。而贪污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3人。改革开放初期无一例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改革开放发展时期,从1999年起,受贿罪有6人,占受贿案的20%,占同期腐败案的46%,年均不足半例,平均受贿金额1215.84万元;贪污案1例,贪污55万多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例,金额269.55万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随着经济发展和国民财富的增长,腐败官员的贪腐欲望增强,胃口也增大,自2005年受贿均在百万元以上,单笔受贿金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已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如陈同海受贿1.9亿元,单笔受贿1.6亿元,日均消费4万元,均创中国贪官受贿之最。这个时期受贿案24人,占受贿案和同期腐败案件比例均为80%,每年在2人以上,2009年达到5例,平均受贿1936.54万元;贪污1例,有500万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2例,平均金额504.5万元。

2.腐败年龄越来越小

数据显示,省部级一把手初次腐败和案发年龄均呈越来越小趋势,见表3。改革开放初期初次腐败7人,平均年龄52.29岁;改革开放发展时期初次腐败37人,平均年龄51.76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初次腐败是3人,平均年龄50岁;初次腐败平均年龄51.72岁。40岁以下2人;40-50岁21人,占44.68%;51-60岁18人,占38.3%;61岁以上6人。大多数是在50岁左右开始腐败,45-55岁31人,占65.95%。年龄最大的是原中国银行行长金德琴在1990年69岁时在中信公司副董事长岗位上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年龄最小的是铁道部长刘志军1986年33岁时在担任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分局党委书记、分局长时就非法收受财物。 

改革开放初期立案查处人数4人,平均63岁;改革开放发展时期立案查处人数13人,平均年龄60.23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立案查处人数30人,平均年龄59.73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局之年2013年立案7人,案发平均年龄57.57岁。从立案查处的54个省部级一把手年龄来看,平均案发年龄59.81岁,其中50岁以下1人;50-55岁10人,18.51%;56-60岁19人,35.19%;61-65岁15人,27.78%;66-70岁8人,14.81%;70以上1人。年龄最大的77岁,是中国银行行长金德琴;最小的48岁,是国家统计局长邱晓华。省部级一把手一般65岁退休,56-65岁占六成多,是主要案发年龄段;56-60岁占三分之一多,这就形成了省部级一把手“60岁左右”现象。有些省部级一把手存在着“权力即是金钱”、“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以及侥幸心理,在即将离退休前夕60岁左右大肆贪污受贿。如国家电力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高严,历任吉林省长、云南省委书记,利用职权为他人及亲属谋取私利,大肆侵吞巨额财产;滥用职权,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生活腐化,道德败坏,60岁携情妇逃到国外。

3.腐败潜伏期越来越短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战略方针,我国反腐败力度逐年加大,腐败分子的死亡率与出生率差距逐渐缩小。从腐败出生率和死亡率来看,死亡率逐渐提高。从处理方式和刑罚来看,受到司法追究的越来越多,腐败罪刑越来越重,见表4。除1人自杀、1人外逃,7人正在司法调查外,45人已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法律惩处,35人被判刑,占77.77%;其中2人3项罪名,6人2项罪名,9人1项罪名。改革开放初期,初次腐败7人,查处4人,只有1人因徇私舞弊罪被判2年有期徒刑,占同期查处案件的25%。改革开放发展时期,初次腐败37人;查处13人,除1人外逃,有9人被判刑,占同期查处案件的75%,有2人有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5人,无期徒刑1人,死缓2人,死刑1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初次腐败3人(当然,省部级一把手平均潜伏期不足8年),立案30人,除1人自杀,1人正司法调查,有25人被判刑,占同期查处案件的89.29%;有2人3项罪名,4人2项罪名;被判有期徒刑5人,无期徒刑7人,死缓11人,死刑2人,2007年后都是无期徒刑以上。尤其是十八大后,我国进入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新时期,党中央“铁腕反腐,从严治吏”,加大反腐败力度,着重治标,为治本赢得时间,加速了腐败分子的死亡率。2013年立案调查7名省部级一把手,这彰显了以习近平总书记为首的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政治魄力。

调查数据显示,省部级一把手腐败潜伏期越来越短,见表3。改革开放初期是10年多;改革开放发展时期不足8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是3年;平均是7.78年。潜伏期5年内16人,占34%,6-10年18人,占39%;11-20年12人,25.5%;21年上1人。潜伏期最长25年,是铁道部长刘志军1986-2011年;最短1年,是国家统计局长邱晓华。这说明随着中央反腐败力度加大,省部级一把手腐败高发迅速蔓延的态势已得到一定程度遏制。

4.腐败方式越来越隐蔽

从省部级一把手腐败案件分析,腐败手法方式呈现多样化、高智能化特点,越来越具有隐蔽性。一是手段多。利用干部人事权,为他人职务晋升、工作调动、就业等方面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如陈良宇;利用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决策权受贿,如成克杰;利用政务审批权受贿,如郑筱萸;利用权力直接插手企业经营,协调企业安排资金、贷款受贿,如张恩照;利用职权为子女、亲属经商办企业、走私、承揽工程直接牟取暴利,如刘方仁;利用权力影响力为企业承揽工程、承包项目受贿如张国光;利用权力干涉司法,包庇罪犯,如王武龙;利用节假日、住院受贿,如穆绥新2000年7月,在北京301医院住院期间,收受各类人员各种礼金、贿赂100余万元;利用权力影响力通过亲属成立公司、通过情妇接受他人财物或者通过低价购买房屋等贵重物品,如薄熙来;等等。二是类型多。专权型腐败即独断专行、唯我独尊,打击报复,如程维高;弄权堕落型腐败即玩弄权术,聚财猎色,如陈绍基;卖权型腐败即买官卖官,如韩桂芝;渎职侵权型腐败即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如许运鸿;等等。三是案发线索多。数据显示,有34人是其他受贿卖官案、走私案、儿子违法案、经济纠纷案、黑社会团伙案等案中案牵出的,占62.96%;有15人举报引发,占27.8%,其中官员相互举报1人,情妇举报3人,前妻举报1人;有3人是中央巡视组和审计发现,有1人是家中被盗牵出。可见,案中案牵出和举报引发是主要案源,占九成。

5.腐败地区领域岗位领域逐渐集中

数据表明,改革开放以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省部级腐败地区、领域、岗位、年龄逐渐集中。腐败与一个地区、一个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紧密相连。从案发地域和行业看,北京等省市一把手涉案较多,有31人,占57.40%;铁道部等中央部委、国家机关(包括副部级直属局)和国有企业23个,占42.59%。经济发达地区腐败案发率相对高,西藏、青海、宁夏、内蒙古、海南、陕西等欠发达地区较少;国土资源、交通、铁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金融、石化石油、移动、电力等垄断性中央国有企业一把手腐败案也相对较多。从案发职务看,中央政治局委员兼市委书记3人、人大副委员长1人、省市委书记7人、省市长8人、省市人大正副主任5人、省市政协正副主席7人、部(委局)长(书记)15人,中国银行、中石化等行长、总经理8人,省市委书记、省市长较多,占三分之一。其中,副国级领导干部4人,正省部级领导干部23人,副省部级领导干部27人;中央委员13人、中央候补委员9人,占40.7%。从初次腐败来看,已查清的48人,省市一把手32人,部委国企一把手16人;初次腐败平均年龄51.72岁,最小的33岁,最大的68岁,其中大多数腐败高官是在45岁到55岁这个年龄段开始犯罪的,占65.95%。

经济高速发展时期,也是省部级一把手腐败的高发期。1980-1989年改革开放初期立案查处仅有4人,占7.4%;潜伏期较短,平均仅有3.25年;腐败行为涉及支持走私贩私、办理香港定居证、公款消费和违反外事纪律。1990-2002年改革开放发展时期,立案查处13人,占24.07%;潜伏期短,仅有5.92年;腐败行为涉及经济建设领域,诸如房地产开发、工程发包、企业贷款、挪用公款、企业资金协调以及干部提拔、生活腐败等领域。2003-2013年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时期,经济迅速发展,同时案发人数剧增,多达30人,占55.55%;潜伏期长,平均潜伏期9.86年。腐败行为已涉及经济社会生活领域深层,而且相对集中于土地开发和房地产经营、能源与矿产、金融投资、工程建设、企业经营、卖官买官、司法腐败、包养情妇生活腐败,成为腐败易发高发的主要领域。尤其是2013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局之年立案7人,占12.96%。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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