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解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国家职能 (2)

理解现代治理体系中的国家职能 (2)

国家职能转变的政治维度

对于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国家的阶级性与公共性的交集存在,导致了国家履行政治职能方面的任务更加复杂艰巨。这又意味着处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国家,必然面临着源于应然与实然状态落差的更大改革压力。因此,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运用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职能,我们有必要从发现人类社会发展共性规律的角度,来探究中国国家治理之维中的政治职能。

纵观后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轨迹,我们不得不遗憾地承认,以绝对数量而论,后发型国家在经历了“国家失败”灾难之后,至今难以回到发展正轨的各类反面案例比比皆是。而造成这一结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在于这些国家在创设共同体之初就未能有效地应对所谓认同性、合法性、渗透性、参与性及分配性的“五重危机”。当然,这些危机的共性之一就在于其与国家政治职能是否得到有效的履行密切相关。换而言之,由于面临着无法“以时间换空间”的共时性问题与社会压力,许多后发国家在政治职能领域往往进退失据,从而导致了国家能力结构基础的弱化。如果我们以履行政治职能范围的大小与国家能力的强弱作为纵横两轴的话,世界各国大致可以被分别纳入到职能范围大——国家能力强,职能范围小——国家能力弱,职能范围小——国家能力强这三个区间当中。其中,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第一类国家由于过分地依赖行政性正式机构,最终陷入了膨胀的官僚机构攫取社会资源、侵蚀国家权力的恶性循环。因此,苏东剧变之后,这一模式已经难挽颓势。而就出现了所谓拉美化现象的第二类国家而言,这些被亨廷顿概括为“低统治程度”国家的政治发展,几乎都遭遇了有效政府与责任政府建设的挫折,同时,国家履行政治职能能力的低下与作为空间的萎缩,又使得各种侵蚀社会公共资源的潜规则大行其道,进而更加加剧了公民与国家间的日益疏离和对抗。从这些国家类型的比较而言,人们一般会认为第三类国家处于一种较为理想的状态。

如果仅仅从政治理论的指向来看,无论是基于个人主义逻辑的自由民主还是基于社会立场的社会主义民主,两者在认同现代国家治理的参与激增与法治规制的双重前提方面,其实并没有根本的分歧。在市场经济无可置疑地居主导地位的条件下,法治规制包含着两重内容,其一是与民主秩序相匹配的法治,或者可以概括为国家制度层面的法治,它所解决的是为民主政治制定程序与规则,以及限制国家权力的全能化倾向;其二则是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法治,或者可以概括为社会制度层面的法治,它所针对的是保障个体权利不受侵犯而又不侵犯其他个体与群体权益,以及防范资本的权力对于个体权利与社会整体权益的侵害。依据科学社会主义对于国家权力公共性原理的认识,无论是以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还是社会领域内的法治规制,其最终目的不外乎防止资本权力绑架国家权力这一最坏局面的出现。

毋庸讳言,由于缺乏契约传统的先天不足与曾经一度出现的政治包裹法治的问题,法治建设从单纯的设立与贯彻罚则到内化升华为一种社会共识的演进过程举步维艰,时时制约着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步伐。而通过建设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来逐步解决这一文化和制度上的难题,也就成为我国国家政治职能所应履行的最为核心的主题。简而言之,笔者所理解的所谓合理、恰当的国家政治职能,除了统治与安全意义上的秩序内涵外,在国家与社会、市场的三角关系中还意味着一种法治规制的常态化。回到建立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国家一切履职行为根本出发点的命题上来,这种对法治职能的要求显然也超出了应对市场失灵与公共危机等困境的权宜之计的范畴。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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