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构更加坚实的民生托底保障(2)

建构更加坚实的民生托底保障(2)

——论我国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第三,从救助内容上看,临时救助具有应急性和过渡性的特点。简言之就是以“救急”为主。在发现个人或家庭因突发事件而陷入困境后,救助机构要在第一时间里做出快速反应,向其提供适宜的救助。与其他常规救助项目相比,临时救助的内容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不仅包括现金救助,而且包括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并且临时救助应该更重视实物救助和服务救助。

第四,从管理和服务的方式上看,临时救助应该赋予一线工作人员较大的自由裁量。由于临时救助针对的是不确定的风险困境,很难实现将所有情况都事先做出严格的制度规范,并且临时救助往往要求在第一时间里采取救助行动,因此需要一线工作人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迅速做出判断和决定。当然,在赋予一线工作人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的同时,也应该对这种权力的使用做出严格的规定,尤其是要有严格的事后报告制度。

第五,临时救助采用属地负责制。迄今为止我国的社会救助制度中绝大多数都采用户籍所在地负责制,流动人口当遇到困难时无法在其居住地申请和获得社会救助。但临时救助没有采用户籍地负责制。其理由一是临时救助有“救急”的特点,往往需要在第一时间里获得救助;二是临时救助所针对的困难外部表征比较明显,易于判断,不易冒申冒领;三是临时救助往往针对具体的需要提供一次性救助,救助水平的地区差异不会很大。因此在制度安排上临时救助允许求助者在其居住地或事件发生地提出求助并获得帮助。

第六,从救助的受理上看,临时救助采取申请受理救助与主动发现受理救助相结合的方式。在大多数情况下临时救助仍然应该采用申请受理的方式,即由有需要者提出申请,经救助机构审核符合规定的,给予相应的救助。但在现实中有些个人和家庭缺乏提出申请的能力或意识,或者在突发事件中来不及申请的,救助机构获得信息并核实后应主动提供救助。主动发现受理方式的建立,可以大大提升临时救助的托底性功能,进一步强化社会安全网。

第七,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相比,临时救助更适宜社会力量的介入。民间社会组织相对政府而言具有规模小、方式灵活、救助快捷等特点,因此特别适合参与临时救助;临时救助往往是面对最困难的人,最严重的困难,因此社会公益性最强,在临时救助方面的活动最能吸引公众的关注(尤其是潜在的捐赠者的关注),这也就最能吸引社会组织的参与。因此,积极推动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参与急难救助,不仅对发展临时救助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社会组织和慈善事业自身的发展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八,临时救助也是最适宜专业社会工作参与的领域。从服务的角度看,如前所述,临时救助需要大量采用服务救助的方式,其中有许多属于社会工作的范畴,如心理辅导、庇护、调解等。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应该充分发挥其专业知识和技能,既可以直接向有需要的个人和家庭提供专业化服务,又可以发挥其资源链接和社会支持等方面的特长而在综合服务和转介服务等方面发挥专业化的作用。从管理的角度看,临时救助要求赋予一线工作人员较高的自由裁量权,而相应地也应该提升一线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责任心。由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或经过社会工作系统培训的人员来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可以提高工作绩效。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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