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依法治国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10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就全国检察机关规范司法行为情况作专项报告。专家认为,介绍检察机关整治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中的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和规范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言行举止等向自身顽疾开刀,勇于刮骨治病的措施是本次报告的最大亮点。
报告名字的改变代表了啥
《法制日报》记者注意到,这是最高检时隔8年之后再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汇报有关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
2006年10月30日,在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最高检作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
两次报告,有一个最重大的不同,来自报告名称。2006年10月的那次报告全称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情况的报告”,而今年的则为“关于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西安政治学院副教授傅达林指出,从“执法”到“司法”,名称的改变,体现了检察机关在司法理念上的转变,主题更为集中,也更加符合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属性。尤其是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围绕检察权的依法行使,展开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规范化建设,突出了司法权运行过程中的自我控制。
“我注意到,此次报告与前一次报告相比,名称不再局限于最高检,范围更广,并且体现出规范司法行为是一种常态化的工作,而不是单纯的专项整改。”傅达林说。
在2006年的专项报告中,最高检从检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改活动主要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安排和打算三个方面作了报告。
而在今天的会议上,曹建明报告了2006年以来人民检察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8年来,人民检察院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坚持不懈地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健全司法规范体系;围绕检察权运行重点环节,严格规范司法办案活动;强化办案管理和监督制约,促进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深化检务公开,以公开促规范;加强过硬队伍建设,提高规范司法水平,司法规范化建设取得新的成绩。
傅达林表示,本次报告内容体现出检察机关更加注重自身职权的司法属性、更加注重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审视和改进自身的职权行使,对于检察权依法规范行使、确保法律正确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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