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

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专家笔谈

【编者按】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会议。全会专题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的深远谋划和战略部署。改革开放以来历次党的全会中,以“依法治国”作为主题还是党史上的第一次。这次全会释放出哪些重大信号?“依法治国”又为我们提供哪些全新课题?本期《思想》邀请省内多位法学专家就此展开笔谈,以期在全省掀起学习贯彻全会精神的热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特征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教授 公丕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论断,其中,鲜明提出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一个内涵丰富、底蕴深广、意义深刻的重大论断。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人坚持把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法制实践相结合的道路,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根本政治保证。在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法治发展的全局并且主导着这场法律革命的发展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所走过的不平凡的历程,鲜明地反映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对当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坚持不懈地高度关注和执着努力。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信集中表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基本依托。它深深植根于中国社会的土壤之中,体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传承与中国法治现实要求的有机统一,具有蓬勃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遵循着一条务实主义的法制改革路径。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与法制改革进程是内在结合在一起的。而推进法制改革、建设法治中国,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决不可能企望在一个早上醒来法治理想蓝图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抛却法治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正视法制改革过程中的复杂矛盾运动,循序渐进地引导法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第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内在地要求必须推动国家法治与区域法治的协调发展。在中国法治建设的伟大事业中,国家法治发展与区域法治发展这二者是一个内在关联、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法治共同体系统,反映了当代中国法治运行的基本状况。它们之间的协调发展状况,往往成为衡量当代中国法治发展水准的基本评价尺度,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

第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深刻体现了中国法治国情条件的基本特点。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有着深厚的国情基础,体现在法治国情的政治要素、经济要素、社会要素、文化要素和历史要素之中。建设法治中国,固然要吸收、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有益经验和成果,但更重要的是要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因此,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条件出发,努力构建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制现代化模式,坚定地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条件的自主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立法先行 推进重大改革

扬州大学党委书记、教授 夏锦文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总目标,其首要任务就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用法治思维统合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用法治方式凝聚改革共识。

一、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是一个全新的论断,良法的概念也是首次在党的重要文件中被提及。要求业已订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首先要确保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良好的法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通过充分全面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公正立法、超前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水平,千方百计制定出更多的“良法”。

二、依宪治国,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宪法的良好实施,是国家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标志。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四中全会特别强调,要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实施宪法要求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

三、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

四中全会公报中明确提出了法治和改革的关系,强调法治要引领改革、推动改革,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破除“不破不立,改革就会突破法律框框”这一错误认识,以突破法律法规的方式推进改革,就使改革丧失了合法性。所以,强调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保证改革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和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就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

四、立法应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通过健全人大主导立法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以提升立法的科学性;通过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探索建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健全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以提升立法的民主性;通过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为基本导向,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使立法更好地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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