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正确理解和贯彻这一总目标,核心就是如何理解“中国特色”这个关键词。换言之,我们所要建设的法治体系、法治国家,既不是美国式的,也不是欧洲式的,更不是日本式的,而是中国式的。那么,在我国法治建设领域,哪些是中国特色呢?
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国特色,首先体现在道路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们曾长期受到苏联法律体系的深刻影响,但经过1978年以后的解放思想、改革开放,中国的法律发展已经摆脱了苏联模式的束缚,走出了一条自己的道路。基于这一特色,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规划和目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建设方面的中国特色,也体现在思想层面。中国封建社会条件下传统法律的体系(中华法系)已经解体并消亡,但中华法系的精神或者说理念的核心,即以民为本、德主刑辅、宽严相济以及人、情、法兼顾等思想依然存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我们每个人的日常行为方式。建筑于这一特色之上,四中全会提出了一系列相应措施,作出了相应规定,如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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