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反腐创造宽松环境
在对相关网络反腐主体的行为作出限制和规范的同时,对于以普通网民为主体的旨在监督公权力的网络反腐行为,党和政府应该予以积极的扶持和鼓励。我们说“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千万双网民的眼睛就是监督权力的阳光。我们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千万条网民举报的线索就是编织权力笼子的荆藤。因此,应该为网络反腐创造相对宽松的环境,使之成为组织反腐、制度反腐、法治反腐的有效补充。
第一,要包容网络反腐举报信息的不准确和不完整。网络反腐的举报人并不是专业的办案人员,他们不可能掌握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要基本事实存在就应该视为有效举报。
第二,明令禁止省级以下行政执法部门通过技术手段追查网络反腐的举报人。不久前落马的四川雅安市委书记徐孟加就曾指使有关部门通过技术手段查找到了网络举报者,并对他们进行了打击报复。这种情况不允许再次发生。
第三,明确规定被举报人所在的单位和部门不得第一时间出面为其“站台”,背书其清白。从刘铁男到徐孟加,遭遇网络举报时,他们所在的单位和部门都以组织的名义出面替他们“辟谣”,结果是一次又一次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四,明确要求被举报者所在单位或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应该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应网络反腐的举报,尚无调查结论的也需说明正在调查中,以示对网络反腐举报的负责与重视。
总之,网络反腐是信息时代公民权利监督权力的有效实现方式,是使官员“不敢腐”的威慑力量。它为党和国家的反腐倡廉凝聚着日益强大的民意支撑,它使手握公权力者时时有所敬畏——权力的执掌者如果无所敬畏,他们手中的权力便有可能肆无忌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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