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君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处理好的六个重大关系(3)

李君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处理好的六个重大关系(3)

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工作基本格局的关系

我们高兴地看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定》,不是一个口号,而是一个直面突出问题,既有“总抓手”,又有“工作基本格局”的行动纲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我国法治工作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步。与此同时,法治工作如何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问题,如何让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切实有效保障人民民主的问题,如何更有力地关注民生问题,如何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服务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决定》指出,我们在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这些问题,违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妨碍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直面法治领域突出问题,回应人民群众迫切期待,提出一系列具有重要意义的改革举措,是这个决定的一大特色。

正是根据这些突出问题,《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大任务,这就是:(1)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2)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3)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4)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5)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6)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需要指出的是,在领会和把握这些任务时,我们既要从实际出发逐条落实,又要有整体观念,全面认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和“工作基本格局”。习近平总书记在论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时,深刻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涉及很多方面,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有一个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与此同时,在同党外人士座谈并征求对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意见的时候,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这个《决定》反映了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因此,我们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必须正确认识和牢牢把握“总抓手”和“工作布局”之间的辩证关系。

“总抓手”,就是要形成“1+5”六大法治体系。“1”就是要研究和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5”就是要形成五大法治体系,即:一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二要形成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三要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四要形成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要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工作基本格局”,就是要根据“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要求,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总抓手”和“工作基本格局”的关系问题上,“总抓手”是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要求;“工作基本格局”是分类部署、配合推进的具体要求。“总抓手”引领“工作基本格局”,“工作基本格局”落实“总抓手”。这就是两者的辩证关系。

因此,我们应该根据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方面作出工作部署,在法治实践中逐步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并进而把实践经验上升为理论,建构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关于科学立法,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我国形成了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我们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我们取得的重大成就。要完善立法规划,突出立法重点,坚持立改废并举,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要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次全会根据这一思想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一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一切违宪行为都必须追究和纠正,决定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二要完善立法体制,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三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四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五还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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