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是安邦固本的基石,是一个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古今中外的历史证明,法治昌明,社会清明;法治不彰,乱国殃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筑牢法治基石至关重要。如何筑牢法治基石?就是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求落到实处。
“法者,天下之准绳也。”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的规矩,是调节社会生活、维护社会秩序最重要的规范。我们党要跳出“历史周期律”、实现长期执政,要走好“中国道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必须从法治上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的制度保障。当前,在宪法的基础上,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00多件,行政法规700多件,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近9000件,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也要看到,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只有在改革发展的进程中,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做好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才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如果有了法律而不实施、束之高阁,或者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那再多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许多矛盾和问题,有立法不够、规范无据的原因,但更多是因为有法不依、失于规制。现实中,有的执法人员责任感不强,不愿担当,执法不严;有的法律意识淡漠,粗暴执法甚至以权谋私、执法寻租,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只有加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解决好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等问题,严惩执法腐败现象,才能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如果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司法就会失去公信力,社会和谐稳定也就难以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只有不断深化司法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确保公正司法,才能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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