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这是由我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权威地位所决定的。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
我国宪法规定了国家根本问题,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包括序言和总纲、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歌国徽首都等四章内容;其中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分七节,分别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出了规定。可见,我国宪法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法制上的最高体现。
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最高行为准则。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说明,我国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的依据,是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的根本活动准则。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必须把宣传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切实在宪法实施和监督上下功夫。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项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对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进行监督;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和司法解释进行监督;对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进行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
在全社会加强宪法教育,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将宪法融入执政理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还提出:要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等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这些具体措施多策并举,将有力推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彰显和树立宪法权威。
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宪法和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担当起法治建设的责任,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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