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就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作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部署。我们要深刻领会、全面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在新的起点上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更加注重提高立法质量,坚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努力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

第一,更新地方立法理念。理念是行动的指南,认识是实践的先导。要牢固树立“立良法行善治”的理念,始终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无论在立法体制、工作程序上,还是在立法原则、制度设计上,都要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切实增强地方性法规的实效性、特色性和可操作性,不贪大求全,需要几条规定几条,使法规确立的制度立得住、行得通、切实管用。要树立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始终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保障人民各项权利得到落实,使每一项立法都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第二,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法治只有跟上实践的脚步,才能发挥引领和推动社会进步的作用。立法工作要按照全面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要求,抓住我省各项建设事业中的主要矛盾和面临的重大问题,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并有效落实,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必须统筹立法资源,从“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立法模式,向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的立法模式转变,在继续推进经济领域立法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和各领域立法的相对均衡发展,确保立法资源的有效利用。要突出福建特色,注重发挥我省涉台领域立法优势,研究推动两岸交流融合的法规项目,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予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别立法权;加强我省生态文明领域立法,推进生态建设制度创新,为巩固和发挥福建的特色优势提供引导和保障。要主动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的需要,更好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和发展进程相同步,充分释放法治红利,以法治之力保障改革事业行稳而致远。

第三,完善立法体制机制。立良法,离不开体制机制的保障。要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机制。一方面,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另一方面,要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和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立法工作真正实现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体现人民意志的高度统一。要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对于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地方性法规,要由人大常委会组织自主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要坚持问法于民,通过法定程序广泛征求意见,尤其注意倾听基层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求,使他们的利益能够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渠道正常表达,在充分讨论、沟通协调的基础上,以立法作为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形成为社会一体遵守的规则。要按照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务实高效、作风过硬、勤政廉洁的要求,努力打造一支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立法工作人才队伍,为人大常委会当好参谋助手,提供高水平的服务保障。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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