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国家治理息息相关,是迄今为止人类能够认识到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进入21世纪以来,法治已成为民主文明国家的基本共识,法治对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根本意义和决定作用,国家治理法治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依法治国是健全国家治理体系、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基本途径和基本保障,成熟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特征和重要依托。法治化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同步性。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本身就是法治化的过程。法治体系的形成与有效运行既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这种意义上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就是加快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因此,惟有现代化的法治才能匹配现代化的国家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前后呼应,互为关联。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以改革推进法治。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实现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支撑和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实现要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和驱动。为了实现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法治,四中全会的《决定》直面法治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指出我国现阶段法治水平和能力尚不能满足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新概念,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转型升级。 《决定》对这个“升级版”的内涵作了进一步明确阐发,即要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是现代化法治的前提,是现代化国家治理制度体系的核心和主要载体,是规范和保障国家治理体系有序稳定运行的基础。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体系还不够完备,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立法上存在的问题,则难以实现到2020年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这一目标。法治是以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以宪法和法律为至高行为准则的良法之治。因此,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加快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通过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通过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通过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通过法定程序等来表达民意,反映民情,集中民智,体现民利,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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