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重金属污染、垃圾“围城”、水土流失、酸雨等环境污染和生态问题,已经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影响百姓身心健康的重大社会问题。经济与环境的矛盾日益加深,经济利益、环境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以不同形态和不同方式展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社会多元利益没能在法律制度之内得到解决,环境保护乏力、法律制度软化、责任虚化、执法不严等问题突出。
从可持续发展视角出发,多元利益的协调路径需要建立在几个要素之上:一是在价值序位上,环境利益相对于经济利益整体上应该具有优先性。之所以称之为“整体上”,表明并非不考虑经济利益的实现,也不是任何情况下经济利益都处于第二性的,而是在协调方向和程度上,环境利益构成经济利益实现的前提性条件和瓶颈性约束;二是需要有一种合适的机制,使得不同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协商和达成共识;三是需要有一种制约机制,对公共权力进行必要的监督和制约。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确立的依法治国若干重大法律机制,为我们指出了环境法治中多元利益协调的有效路径。
一是立法的科学民主机制。即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就要求立法尊重自然规律、社会规律、反映国情,体现社会各方的声音和反映社会多元利益的诉求。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必然拒绝当前立法过于依赖行政主管部门立法,立法内容被某些利益集团绑架的局面。
二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即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这是一个公共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过程。以此作为保障,对于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公共项目,必然经过更为严格的论证、更充分的社会表达、更民主的表决,从而达到对自然谨慎干预的原则。
三是严格的法律责任设置。《决定》规定“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这些规定是对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的有效协调,严格的法律责任,使得生产者不能以牺牲环境利益谋求经济利益,不能将企业发展多带来的环境成本转嫁为给社会承担。此外,《决定》确立的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环境保护至关重要。《决定》规定: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这提升了法律的权威和预防功能,防止公共权力滥用导致环境问题后无人问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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