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司法改革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江西:司法改革要重视的几个问题

摘要:为了避免司法不公,保证独立审判,的确应该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机制,但是何谓干预、干预的性质与程度如何判断,却有待进一步细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干预都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充满弹性的暗示,极难被定性。

储殷在《中国青年报》撰文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释放的有关司法改革的信号已经成为全国瞩目之焦点。此次司法改革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即通过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来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通过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来解决独立审判问题;通过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来解决司法专业性问题。这三项举措瞄准的都是当前中国司法最为突出的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司法运作中的难点。然而,也正因为这三个问题都是难点,所以在为“猛药治宿疾”喝彩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中的困难与可能出现的问题。

首先,要建立“去地方化”的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除了在法院的人事、经费上要实现与地方的脱钩外,还必须解决由此引发的宪法问题与组织关系问题,比如,重新构建地方人大与人民法院的关系等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法院系统的“去地方化”不能简单地模仿国税、海关等系统的垂直领导,因为在垂直领导下,上下级的行政隶属关系仍然有可能构成对独立审判的严重干扰。同样值得关注的一点在于,在“去地方化”之后,如何保证法院的判决得到有效的执行。

其次,为了避免司法不公,保证独立审判,的确应该建立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追责机制,但是何谓干预、干预的性质与程度如何判断,却有待进一步细化。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干预都是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充满弹性的暗示,极难被定性。

最后,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和检察官的做法,对于提高司法系统的专业素质无疑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如果不解决法官的待遇问题,如何留住司法人员就将面临挑战。司法改革不能仅仅从约束、监督法官的角度去考虑问题,它必须考虑给予法官权力、尊重和应有的待遇。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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