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实施的。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统帅。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实施30周年的时刻,回顾历史,我们有理由振奋;展望未来,我们应更加注重依宪治国,使依宪治国成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
八二宪法凝聚社会共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目标。而当时施行的宪法,是1978年也就是“文革”结束后不久通过的,受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左”的思想的影响,已经无法适应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与发展要求。1980年9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接受中共中央的建议,决定修改宪法,并成立了宪法修改委员会。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当日会议主席团予以公布施行,即现行宪法。1982年宪法的修改是一次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当时,许多重要问题都经过了反复论证,按照既从中国实际出发,又吸收人类文明成果的原则最终确定下来。
在此之前,新中国的历部宪法文本都将基本权利篇章置于国家机构篇章之后。八二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放在“国家机构”之前,这一调整力图理顺国家、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体现了宪法对人文精神的追求,凸显了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核心价值。
八二宪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凸显人的尊严和价值,这不仅仅体现为宪法结构的调整,也贯穿在宪法条文之中。十年浩劫使个人的人格和尊严遭到严重侵害,如何从制度上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成为当时的重要共识。八二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宪法还明确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些规定总结了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体现了八二宪法的时代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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