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6)

核心提示:如果法治建设的考核到位了,其他很多考核就不一定需要了,因为法治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和刚性指标与标准。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问题、或者说主要问题,都是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特别是法律制度执行不坚决和贯彻不到位造成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四、关于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其中的道理是深刻的。

《决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也不得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要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并且终身追究,责任倒查,调走了、离开了、退休了也不能免责。为什么《决定》在这点上要求这么严厉?就是要坚决防止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损害司法公正。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职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是针对我国法律界的一些怪象提出的,有少数法官、检察官被开除后,去当了律师,不仅发了财,还出了名,决不能再允许这种情况发生。

这一系列规定和要求充分表明中央既坚决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又坚决清除司法领域的害群之马,对司法领域的腐败实行零容忍的坚定决心。

同时,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决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等等。

《决定》还提出,要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务的司法程序;等等。

此外,为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和推进阳光司法,还要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所有的案件事实证据是什么,法律依据是什么,理由是什么,判决结果是什么,都在网上公开,这样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就很难再藏猫腻。中国将建成全世界最大、最公开的生效法律文书网,这是为了用公开倒逼公正。

五、关于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决定》提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现代法治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有机整体,三者需要共同推进,同步建设。如果我们只重视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不重视建设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都将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缺乏根基和基础。韩非子有句名言:“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现代社会的每个公民都必须有对法律、法治的信仰和敬畏,否则整个社会就没有标准,就没有是非,就没有秩序,这就需要我们不断推进法治社会建设。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带动全民守法。第一,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第二,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第三,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第四,要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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