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3)

核心提示:如果法治建设的考核到位了,其他很多考核就不一定需要了,因为法治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和刚性指标与标准。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问题、或者说主要问题,都是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特别是法律制度执行不坚决和贯彻不到位造成的。“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

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第一位要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我们说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法治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党与法治的关系始终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这一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

应当看到,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能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也是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最本质的区别。我们要清醒认识到,一些敌对势力或政治异见人士鼓吹和宣扬“西方宪政”“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其要害就是质疑、削弱和否定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领导;一些人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等似是而非的命题,发出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噪音,不是政治上的糊涂,就是别有用心。我们必须保持高度的政治清醒和政治定力,从理论上主动澄清和驳斥把党与法、党的政策与法律、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割裂开来甚至对立起来的错误观点,始终坚持党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 

   二、关于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加强宪法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引用了法学界的一个观点:“法律是人类最大的发明,别的发明使人类学会了驾驭自然,而法律使人类学会了如何驾驭自己。”自古至今,人类驾驭自己非常不容易,所以才会有战争、有专制、有冲突、有矛盾,可以说人类最大的敌人就是人类自己。在现代社会,法律是人类驾驭自己的基本方式和共同方式。人类驾驭自己的法律分两大类:一类是驾驭私权利主体即公民、法人的法律,这一类为私法,主要是民商法;另一类是驾驭公权力主体即国家和政府的法律,这一类是公法,主要为宪法行政法。相对来说,驾驭私权利主体比较容易,而驾驭国家公权力更加困难,所以法治首先是公法之治。

2011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向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报告时正式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个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7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截至2014年9月底,我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2部、行政法规738部、地方性法规9000部左右。

(一)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法治权威能不能树立起来,首先要看宪法有没有权威。为此,这次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并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10月27日,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草案已经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审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将12月4日设定为国家宪法日。

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还应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世界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其中97个国家都有宪法宣誓制度。为什么要向宪法宣誓?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来自于人民通过宪法所授予,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必须增强他们的使命感、荣誉感、责任感。此外,还应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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