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在当前强调不以GDP论英雄、纠正单纯以经济增长速度评定政绩偏向的背景下,《决定》十分重视法治建设成效的考核和评价,意义重大。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任务很重、问题不少、基础薄弱。这些年,各地方、各部门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很大,但一些地方和部门也的确存在着形式化、口号化、实用化的倾向,有的领导干部喊得多、做得少,对别人讲法治、对自己搞人治。如果没有严格的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不与领导干部的法治实绩和选拔使用挂钩,法治建设就很难推动和落实,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就不可能实现。另一方面是因为法治建设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个方面。我一直认为,如果法治建设的考核到位了,其他很多考核就不一定需要了,因为法治建设是一个涉及方方面面的综合性和刚性指标与标准。我国现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大部分问题、或者说主要问题,都是由于法律制度体系不完善、特别是法律制度执行不坚决和贯彻不到位造成的,比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方面问题,大多是由于执法不严格、执法不敢担当造成的。所以说,法治建设是涵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全方位系统工程,必须要加大考核力度,扎实向前推进。
还需要强调的是,《决定》第一次作出规定:“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这一规定针对性很强,十分管用。只有在干部提拔、使用、管理上真正坚持、严格贯彻法治导向,才能切实提高领导干部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第四,做好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军、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推进祖国统一、加强涉外法律工作。《决定》不仅对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大陆、内地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也提出了依法保障“一国两制”实践和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推进祖国和平统一,依法保护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权益等问题,涉及一国四域的法治,同时对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保护我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权益以及海外公民法人在中国的权益,都作了强调和部署。
总之,《决定》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顶层设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路线图和施工图。《决定》得到全面贯彻执行之日,必将是法治中国建成之时!我始终坚信,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不仅能创造举世罕见的经济建设奇迹,而且能创造与经济建设奇迹相媲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奇迹。时代赋予了中国共产党人创造不同于西方的社会主义制度文明的历史重任,我们党必将完成这一极其重大而又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据宣讲家网站报告录音整理
责任编辑: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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