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进入法治新时代的思考(6)

摘要:建成一套成熟的、既体现人类民主法治共同价值、又具有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特色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既具有“良法”的品格,又体现“善治”的内涵,能为世界各国信赖、人民向往,具有先进性、文明性和可借鉴性,中国就真正成为世界强国了。

社会主义中国的法治模式。我国的法治模式在党的十五大中第一次表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更加全面、彻底地进行了表述,即是“三结合”: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就是中国的法治模式。在这次四中全会的文件中,还提出了“五个坚持”,即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

三、法治中国的模式性特征

通过上述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我们可以清醒地看到,我国和西方国家在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方方面面都很有区别,因此,没有办法照方抓药、全盘移植。并且,伴随着我国这些年经济的崛起、国力的强大,西方人包括非洲、拉丁美洲这样一些第三世界国家,都非常关注我国的道路到底有什么特点?我国的经验能不能被吸取?因此,我们也需要凝练出一些特征来。对于我国的法治特征,我认为有以下八点。

一是党领导下的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商型法治。

与协商型法治中“协商”相对应的是“选举”。当今世界的民主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选举民主;一种是协商民主。选举民主是看得见的民主,一人一票,公开的民主;协商民主则是有些看得见、有些看不见。对于协商民主中“看不见”的这一部分,西方人的一个观念是说,既然有些东西看不见,那就是密室政治,就是少数人说了算,就是错误的。这个观点不正确。举个例子来说。我们看鸭子在水面上往前游,它上半身是不动的,下半身两只脚在水里不断地拨水。协商型法治就是这个特点。若用选举民主的视角看我国的政治体制,各个部门、各个机关似乎没做什么事,事实上每当遭遇了重大的问题、法律上的冲突,各部门之间相互衔接、相互协调,这是能解决问题的。虽然我们没有动不动因为一件事情搞个全区公决、全民公决,但是我们通过不同机关、不同单位,彼此协商,理性讨论,最终能拿出一个方案。而且,往往这些方案很可靠、很稳妥,这就是协商民主的特点。要发挥这两种民主的长处,避免这两种民主的缺陷,以实现我们的目标。

二是自上而下的权力主导型法治。也可以理解为政府推进型。我国的改革是政府主动推进的,是权力主导的,尽管我们的社会中也有大量的老百姓自发的改革、自发的法治变动。总的来说,我们以前是“强政府、小社会”;将来的目标是“强政府、大社会”。

三是混合型法治。包括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前苏联社会主义法律文化、西方现代法律文化,以及改革开放进程中我国产生的新的法律文化。混合型法治有其好处,就是能够兼收并蓄,既敞开了迎接西方的一些好的东西,又可以全面继承传统的优秀文化。但是,也有问题。在实践当中,我们立法、司法的过程中还存在长官意志、个人崇拜、公权擅断,甚至包括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那一套。这表明我国的法治文化当中还存在封建元素,这是我们要面对要解决的难题。这些东西杂然纷呈于当下,到底该剔除什么、不该剔除什么,没有严格的界限,这就容易使我们经常被这些混合文化像淤泥淤住一样,弄的我们推不开身、转不开空间。

四是“一国两制、三法系、四法域”开放型的法治。我们有着不同的法系、不同的法理念、法律制度规定,其间先是碰撞、摩擦、冲突,然后是慢慢融合,最后达成共识,形成了新中华法系。但是,弊端也由此产生。那就是不同区域的法理念,由于有巨大的不同,常常会导致摩擦出现。现在,内地和台湾、香港以及澳门都制定有《婚姻法》,其内容不完全一样,几个《婚姻法》就打架,《继承法》、《刑法》、《民法》也是如此。

五是强调理性主义目标规划的建构型法治。我国的法治经常是五年规划、十年规划、年度计划,我们有目标,是一种自上而下,带有明确意图的做法。这是西方国家所没有的。

六是先易后难、小步快跑的渐进型法治。“摸着石头过河”,这种探索中的先解决简单的、再解决难的改革策略,容易让改革成功。当然也有弊端,就是有些问题没能及时解决,拖延到后面成为了更大的问题。

七是注重试验、不断总结经验的学习型法治。我国有很多法律是试行条例、暂行法规、试点立法,这是个好策略。

八是追求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0

精选专题

领航新时代

精选文章

精选视频

精选图片

微信公众平台:搜索“宣讲家”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
宣讲家微信公众平台
您也可以通过点击图标来访问官方微博或下载手机客户端:
微博
微博
客户端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