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进入法治新时代的思考

核心提示:建成一套成熟的、既体现人类民主法治共同价值、又具有中国经济政治文化特色的制度体系,这套制度体系既具有“良法”的品格,又体现“善治”的内涵,能为世界各国信赖、人民向往,具有先进性、文明性和可借鉴性,中国就真正成为世界强国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建党93年来,第一次以全会这样的高度专门就法治这个主题的报告、做的决定。是新中国成立65年来,我们党第一次以如此高规格的会议去讨论法治问题。这次四中全会明确了六大方面的任务,规定了很多可行必行的具体措施,是指导我国未来5至10年,甚至30年、50年法治社会建设的具体指针。

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意义

(一)历史意义

就法治建设来说,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分界点,前后可以分为两大时期。

第一个时期,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1949年到1956年,新中国法治的初创期。当时百废待兴,旧中国的一套被彻底否定了。《六法全书》在1948年西柏坡的会议上已经被彻底否定了。旧法、旧人员全都要重新进行思想改造,旧的东西不能用,新的东西要立起来。那么,要立哪些?在众多的任务当中,显然类似于民法、商法、经济法的事情还列不到核心的议事日程。那时最核心的事就是,如何保证刚刚建立起来的无产阶级政权或者说社会主义的国家政权能站住脚。于是,1951年率先出台的是《惩治反革命条例》。在反特、打击反革命、镇压贪污腐败分子的过程中,这一条例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同时,人民生活当中也有一些核心的问题需要法律来解决,于是就有了很多人印象深刻的1950年《婚姻法》。1954年,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它是一部好宪法。

责任编辑:李贤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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