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晓路:着眼于用法的需要搞好立法

褚晓路:着眼于用法的需要搞好立法

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体制变迁的过程中,以立法的形式全面建立新的社会规范体系,是建立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正常秩序的源头性环节。就海南来说,建立一个与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要求相适应的法规架构,支撑和推进各项建设事业,无疑是实现建设国际旅游岛奋斗目标的基本路径。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以“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题,发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的立法理论和体制机制;省委六届七次全会结合省情对用好特区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是我们今后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指南。

《决定》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这不仅是对法律实施的要求,也是对立法质量的根本要求,要求我们制定的法律规范要适用、好用、管用。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保铭同志也曾在今年9月要求省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重点领域,有的放矢,加强精细化立法,坚持为需而立、立以致用,提高立法质量和效果。”这些要求一言以蔽之,就是要着眼于用法的需要搞好立法,满足各方面建设对立法功能的需求。为此,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努力提高我省地方立法水平。

加强立法需求研究和论证,解决好“立什么法”的问题

应结合《决定》对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的要求,深入研究我省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和海洋强省建设“六位一体”全面推进的现实需要,科学选择和确定立法项目。

在立法内容上,一方面针对本省需要规范的特殊问题立法,另一方面针对国家虽有法,还需要针对本省情况加以细化、补充或变通的具体问题立法。既要避免“法繁扰民”,不必要的法坚决不立;又要做到“法繁不扰民”,把该立的法逐步都立起来,让各个方面在需要运用法律规范的时候都能找得到。

加强立法项目的调研论证,弄清楚法规、规章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矛盾、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突出重点,突出特色,围绕省委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立法需求研究。

要改变立法传统思维,注重发挥立法对于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四中全会强调发挥这一作用,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积累了丰富经验和物质条件,特别是法律体系的形成,为各方面工作提供了基本依据,具备了先进行顶层设计再实际推行改革措施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由于改革进入“深水区”,亟需主动把握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对相关改革在实施前就通过立法进行制度设计、明确行为准则,以降低探索成本,提高发展速度和质量。今后,既要继续把经过实践检验的好经验通过立法固定下来,又要对一些能够看准或大体看准的事情,从一开始就先立法,确实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为此,须努力增强立法的预见性、创新性,处理好破和立的关系,使之辩证统一。今年以来,在我省的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制度改革中,省委要求人大先修订有关法规再推行,是发挥立法引领作用和实践“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典范。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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