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公众参与问题的初步思考

广西: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公众参与问题的初步思考

摘要: 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一个追求民主的过程,那么,实现这个过程的工具,必然是公众参与机制。这也就意味着,民主的最大功能,在于遏制专制;民主最大的机理,在于制约和制衡权力。从历史来看,无视人民利益的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国家事务的体制,就是专制的体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阐释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系统地从立法、依法行政、执法、司法、守法等建设法治中国的主要环节和方面,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路径和措施。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创新和发展,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重大贡献。其中,《决定》对法治国家建设中的公众参与机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将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之一,这充分表明公众参与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为何参与:

建设法治中国与公众参与有着内在的逻辑要求

公众参与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决定》指出:依法治国就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由此可见,建设法治中国与公众参与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和要求,公众参与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选择。

法律是制度化的利益表达,“良法”代表了社会不同利益主体在制度之内的有效妥协。这就要求良法的产生必须是民主的;法律的服从来自法律的权威和责任,以及相互制约的权利(力)机制。换言之,立法不能搞一言堂,执法不可随意。而公众参与,是指公民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一切与自己或者公共利益相关的活动,有权参与社会管理并对有关部门以及单位、个人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一种公众行为或公众活动。公众参与的过程,本质上就是民主的过程。因此,公众参与内含于依法治国之中,公众参与本身就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有机构成部分。

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一个追求民主的过程,那么,实现这个过程的工具,必然是公众参与机制。这也就意味着,民主的最大功能,在于遏制专制;民主最大的机理,在于制约和制衡权力。从历史来看,无视人民利益的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国家事务的体制,就是专制的体制。在专制体制下制定出来的政策、方针、法律和法规,难以代表公众利益,长期以往必然会遭到社会公众的抵制、反抗,这样法律就会沦为一纸空文。而法治的过程,就是广大民众参与的过程。就立法而言,大多数相关利益主体依照特定的程序,都公平地参与到法律的制定中,就能充分反映多数人的利益诉求,在协商和对话中达成一致,从而避免更大的社会冲突。就依法行政而言,公众参与构成一种有效的政府执法行为约束机制。政府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但是即使是一个良好的政府,也无法绝对避免自己的意志偏离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公众参与对政府的决策构成了一种约束。当然,公众参与也可以为政府所用,政府可以借公民的力量形成新的执法基础与后盾。

影响参与的因素:

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公众参与存在的不足

建设法治中国公众参与目标的实现,需要国家和社会创造有效公众参与的条件。反思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程,无论是公众参与方面,还是国家和社会创造公众参与的条件方面,仍存在不足。

一是法治信息不对称问题还比较严重。在我国,国家机关的信息公开制度虽然已基本确立,但信息公开还不够充分,尤其法治信息的公开还远远不够。公众获取法治信息来源有限,知悉的法治信息不完全,会影响公众对法治建设事务的判断。民众往往因掌握信息不充分而无法就法治建设的实质问题展开质询和辩论,极大地影响了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积极性。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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