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公众参与问题的初步思考(2)

广西:关于建设法治中国公众参与问题的初步思考(2)

摘要: 如果说依法治国是一个追求民主的过程,那么,实现这个过程的工具,必然是公众参与机制。这也就意味着,民主的最大功能,在于遏制专制;民主最大的机理,在于制约和制衡权力。从历史来看,无视人民利益的由一个人或少数人决定国家事务的体制,就是专制的体制。

二是公权力机关存在着主观漠视公众参与问题。不少立法机关的立法论证会、行政执法机关的听证会或座谈会多数流于形式,追求表面效果。有的听证会对参与媒体和旁听者数量、参与时间、发言时间等过多进行限制。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受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存在对公众参与不够重视现象。

三是公众参与的法律依据缺乏。现行法律和法规对公众参与法治活动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缺乏具体、细化的规范,公众缺乏可以依据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来对公权力机关施加影响。

四是公众参与积极性不高。从现实看,现阶段公众参与意识相对淡薄。如果相关立法或行政执法等法治活动不涉及其直接利益或利害关系,公众参与自觉性和积极性不高。

五是法治建设的公众参与组织性程度低。一般来说,通过各种社会组织的公众参与,与以个人方式表达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相比,更富有成效。然而,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成长过于缓慢,还难以给法治建设公众参与提供普遍性支持。

如何参与:

建设法治中国过程中公众参与的主要方式和路径

公众参与不能停留于理论的阐释上,而应有化解影响参与因素的更为具体、可以切入的方式和路径。《决定》确立、凸显了依法治国中的社会公众参与重要地位,更明确规定了公众参与法治建设的方式和路径。

一是参与立法。《决定》指出,要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拓宽公众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公众参与立法是完善立法体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保证。它可以防止关门立法和主观立法的偏向,能充分反映社会多元利益的要求,降低法律实施的难度。尤其是,立法往往是对某些特定领域的利益调整,社会公众中的专家参与立法能使立法活动更具专业性和科学性,以避免立法活动的盲目性和认知不足带来的立法偏差。

二是参与政府依法决策。《决定》指出:应该把公众参与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之一。政府决策涉及社会众多利益,涉及公共资源、公共财政的支配。在我国,因政府决策失误而给国家、给社会带来不可挽回损失的案例不少。公众参与有利于保证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公众可以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信箱反馈等途径,广泛参与政府的决策;而政府的重大决策则必须主动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予以公开。

三是参与行政执法。《决定》指出,应该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社会公众监督,既可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又可以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参与行政执法,是公众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又一重要路径。参与行政执法不是要公众行使行政处罚权,而是通过公众的有效参与,监督行政执法,保证阳光执法、公平执法、合理执法。

四是参与司法。《决定》指出:要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公众参与司法对于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纠正错案以及防止司法腐败具有重大的意义。因此,有必要拓宽公众参与司法的途径。同时,要建立和健全社会公众监督司法活动的长效机制,扩大公民在司法调解、判决执行方面的参与。

五是参与社会纠纷化解和依法维权活动。在我国,公众通过参与调解组织、参与社区法治建设等途径,参与社会纠纷解决,这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方向。另外,通过一定的平台以协助弱势群体维护合法权益,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公众参与依法维权的重要途径。

(作者为广西社科联副主席,广西法学会副会长)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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