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重在落实

依法治国重在落实

——访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推进我国依法治国作了全方位的论述和重要部署。党中央专门召开全会,就依法治国作出决定,这在党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提出了180多项重大改革措施。如何认识《决定》的重要意义?怎样解读全会精神?本刊专访了著名法学家应松年教授。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题,有什么重要意义?

应松年:法治的发展和推进要有蓝图、有步骤。以依法行政为例,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各级政府都要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办事”,确定了依法行政原则。1999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的任务和要求,依法行政在全国各级政府中得以实施。2004年,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这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关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要求。依法行政的推进就是有蓝图、有步骤、有目标、有要求的,目前来看,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开展得比较顺利。

1997年,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六大和十七大都重申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但是依法治国到底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我们的目标是什么,我们的要求是什么,应该怎么做,没有一个蓝图,也没有一个时间表。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在2020年建成小康社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这就为依法治国提出了一个时间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法治为主题,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把十八大提出的意见具体化了,为依法治国提供了一个蓝图,一个推进的方向和目标。

记者: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决定》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哪些目标和要求?

应松年:《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一个新提法,也是《决定》的一个亮点。“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与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不同的。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一部分。法治体系的内涵是更广泛的,除了包含法律体系外,还包括法律的贯彻执行,法律的实施,包括法律实施过程中纠纷的解决机制等。总结起来,《决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五大部分:一是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二是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三是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四是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五是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

除了这个五大体系以外,《决定》提出了六个任务:一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三是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四是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五是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六是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

记者: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包含了党内法规体系,这是一个新提法。对此,应当怎样解读?

应松年:《决定》一方面强调了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党的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强调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这是从严治党的一个表现。从严治党,怎么治呢?也是用法治,用党的法规体系来规范和约束执政党的行为。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也要按照宪法和法律执政。

记者:《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对于加强宪法实施,您有什么希望或建议?

应松年: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个提法非常好,关键在于落实。加强宪法实施,我提两点希望或建议,供探讨。

一是可以考虑在具体的案件中引用宪法作为判案依据。2001年,有山东青岛的三名考生曾对教育部提起诉讼,认为教育部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关于教育权的规定。但是我们没有援引宪法来判案的先例。这个改革起来可能难度比较大。

二是加强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违宪违法的监督力度。《决定》有关宪法实施和监督的论述里有一点提的特别好,就是要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宪法监督就包括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宪违法的监督审查。我国的《立法法》里有相关的规定,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案例。

我国《立法法》第90条和91条详细规定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监督的程序。其中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可以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这五大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公民个人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违宪违法,都可以向全国人大会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但这其中有没有区别呢?有区别。五大单位提出的审查要求,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必须要做出回答;而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

《立法法》颁布后,发生了孙志刚事件。孙志刚事件引发了三个博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是否违宪。收容遣送涉及到人身自由,有关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由行政法规规定显然是违宪违法的。当时我参加了国务院组织召开的讨论会,国务院作出决定,废止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这个行政法规虽然不是由人大常委会撤销的,但它的废止根源于《立法法》里有关宪法监督的规定。劳动教养制度也有这个问题。但是,除了孙志刚事件以外,再也没有听说过类似的案例。

所以,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和司法实践,有两个问题。一是因违宪违法被撤销、纠正的案例有没有、怎样处理不公开;二是在程序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提出的违宪违法监督审查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后,在必要时给予回答,在不必要时,可以不回答。我觉得,这两点可能需要改革。实际上,对所有主体提出的违宪违法监督审查要求,都必须要有一个答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公开施行,如果老百姓提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违宪违法,这就没什么可保密的,可以公开。答复程序也很简单,第一是收到程序,告诉申请人已经收到请求。第二,审查后告知申请人处理结果。告诉申请人所申请的事项是否有问题,如果有问题交给哪些机构处理,要经过怎样的处理程序,审查结果在何时公开。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怎么监督审查,目前法律没有规定。我国最好建立一个统一的制度,把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审查都包含进去。这样,宪法的实施才会向前迈一大步。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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