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依法治安

依法治国,依法治安

——谈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新安全生产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开始施行,适逢十八届四中全会鲜明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机,可谓正当其时。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指出,“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正是依法治国、善治生产理念的具体体现,是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进程中重要的一环。

首版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1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该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过程中迈出的重要一步。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12年来,我国安全生产状况不断好转但是总体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低端产业无序发展,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屡禁不止,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一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防范措施不到位、执法落实不到位、标本兼治不到位、隐患治理不彻底的问题;一些建设项目由于在规划、设计、施工等环节没有考虑安全问题,使项目建成后便存在重大隐患,而且难于实施整改。对于这些突出问题,必须从法律上强化安全监管措施,加大“打非治违”力度,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别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安全生产面临不断涌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安全生产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普及新的安全生产理念,改善安全生产管理,将安全生产纳入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范畴已迫在眉睫。

一、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安全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最伟大的“中国梦”。在“中国梦”的丰富内涵中,“人”无疑是关键要素。“‘中国梦’归根到底是人民的梦,必须紧紧依靠人民来实现,必须不断为人民造福”。

要为人民造福,就要站在人民根本利益的社会高度考虑企业安全问题。本次安全生产法的修订中,第一条就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取代了原来的“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社会”一词,凸显了企业必须承担的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这社会责任中关键的一环,就是保障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看似属于企业内部问题,实际是社会问题。企业管理安全,不能局限于企业自身,而是要把视野扩大到社会,要认识到安全生产关系到作为社会人的每一名员工,关系到每一名员工所在的千家万户,关系到国家的公共安全。保障员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是企业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企业生产不能只重视经济利益,忽视社会责任,只看到企业的“经济性”,忽略企业的“社会性”。单纯经济观点,片面强调“利润最大化”,置安全于不顾的企业绝不是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修订安全生产法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导引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新安全生产法在第三条更是明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将以人为本作为安全生产的根本理念,将安全发展由政策要求上升到了法律强制。

以人为本是安全发展的立足点,安全发展为以人为本提供保障。安全生产的终极目标是为了人,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也是立法、修法之根本。确立以人为本的立法主旨,绝不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的总要求,标志着唯GDP论英雄的阶段的结束,标志着“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新阶段、新常态的到来。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杨雪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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