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依法治安(2)

依法治国,依法治安(2)

——谈依法治国大背景下的新安全生产法

二、依法重点治理,强化责任体系

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核心内容是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关键在于国家一系列政策法规的落实。为强化落实,新安全生产法明显加大了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安法将对企业行政处罚的上限大幅提升,是现行法律中处罚额度最高的。同时,对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个人处罚额度明显提高,增强了对企业的负责人约束作用。以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限制条款也多数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这些修改,彰显出国家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法治能力的理念和决心。

针对一些单位管理者认为安全生产与本岗位关系不大,以及由此导致的安全生产职责不落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的现象,新安全生产法特别强化了企业主体责任。将国务院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明确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一岗双责”要求。其中仅第六章“法律责任”的24条就修改或增加了21条。例如,其中新增加的第九十二条特别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程度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九条指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事故程度规定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至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罚款。这些条款对于一些以牺牲人的生命换取经济利益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都发出了明确的警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以人为本的宪法精神和社会制度的书面表达。是政府管理安全工作的准绳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它规定企业存在的起码条件、生产经营的基本要求、市场准入的最低门槛、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安全生产法既有对不安全行为的限制,也有对安全行为的倡导。发展必须以安全为基本前提和保障,为保障安全监管强制措施得到有效落实,严厉惩戒“违法违规”等触碰安全生产“红线”的违法行为,遏制各类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新法特别强调厉行法治,这充分说明安全生产立法理念有了新的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已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格局,更体现了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

依法治国,就要依照社会发展规律治理国家;依法治安,就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安全生产法,要适应依法治国的时代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更好地保障、实现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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