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法治化市场经济需要哪些改革 (4)

实现法治化市场经济需要哪些改革 (4)

完善市场秩序监管,改善市场竞争生态。

有效的监管是降低市场交易成本、保护市场交易环境的必要条件。四中全会要求,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应当严格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实施一般性市场监管,为市场主体清除障碍和壁垒,为正当竞争构建有序的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全面的权益保障。

此外,改革金融市场监管,尊重市场选择,推进发行注册制,扩大证券范围,鼓励金融创新,让资本发挥经济发展的“血液”作用。同时,改变过往“重门槛、轻过程”的监管模式,加强检查和执法力量,遏制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的不法行为,打造公平开放的资本市场。

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改进市场退出机制。

该破产或者重整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阻断政府由于税收或者其他利益关联而进行的介入;建立商业银行破产和存款保险制度,规定存款保险机构的早期介入权,推广“生前遗嘱”制度,使商业银行能够自担市场风险;对由于市场经济周期原因而陷入困境的中小企业,应当设置快速、简便的重整机制。

实践中,《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的实施并不理想,背后的原因在于政府常常为了经济指标、政绩提升和社会稳定,过度干涉企业运行,不愿意将陷入困境的企业置于法治的轨道上求解。地方政府习惯于沿袭传统惯性,由相关政府部门一肩扛起,以图维稳定、保政绩。这些问题本质上都反映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仍然不够清晰。

另外,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要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保障体制,公平地处置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建立专门的破产法院审理破产案件。

立法引领国资国企改革,打破国企垄断。

现阶段,国有企业在产权关系、资本运作以及职工关系上都存在着问题,但更为突出的是国企垄断问题,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市场经济改革的“拦路虎”。

垄断国企大致上可以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自然资源垄断型的国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第二类是行业垄断型,如中国电信、中国电力,这类企业主要是利用了行业政策的优势从而控制整个行业;第三类是涉及到国家政治、军事、安全的垄断企业,包括中国航天、中国航空;第四类是专营专卖,包括铁路总公司、邮政总公司和烟草总公司。对这些垄断国企的改革,应该在法治框架下分类分批进行,实施不一样的策略措施:对第一类企业,应该大力推进其混合所有制进程,大力引入民间资本;对第二类企业,应当消除民营企业的过高门槛,调整市场结构,引入竞争机制;对第三类企业,要通过降低成本实现盈利;对第四类企业,则应该坚定不移地加强它的市场化改革方向。应细化国资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明确国资委定位,理顺国资管理体制。

同时,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放开出资比例限制、注册资本限制以及主导者限制,让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重要的市场主体,从而有力化解国企垄断。应当注意,上述改革措施都要在法治框架下进行,修改国有资产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为中国开启了实现全面法治的进程。良法善治是法治的本质,通过制定捍卫人们权利和自由、制裁犯罪维护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推进经济进步的良法,并将其付诸充分的实施,从而公正、有效地实现治国理政的根本职能。以良法实现善治,以善治推进改革,是我国未来的必然方向。伴随着法治建设一步一个脚印的向前迈进,我国的市场经济之路也必将越走越宽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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