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禁止疲劳审讯”将是重大进步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曾参与解释文件的征求意见座谈。他告诉记者,四中全会决定重点提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如何走向法律化和制度化,这对本轮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司法改革起到重要的指引作用。
排除非法证据要关注四问题
樊崇义认为,当前非法证据排除应当主要关注4个问题。
一是疲劳审讯问题。疲劳审讯目前是侦查机关侦办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之一。他告诉记者,疲劳审讯的口供是否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要不要把犯罪嫌疑人连续休息八小时作为一个法定的制度和规则?“这个问题需要认真解决”。
二是采用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获取供词的问题。“不管符合不符合法定条件,我先把你抓起来,给你施加压力。这种情况下用拘留、逮捕、非法拘禁、超期羁押的办法收集的口供要不要排除?”
三是采用讯问的办法来引诱、欺骗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樊崇义举例称,“你交代了明天就放你,不交代就继续关着,这种引诱、甚至欺骗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四是采用暴力方法威胁家属和近亲属。樊崇义说,最近他听说,在审讯一个疑犯时,把疑犯爹妈叫来,把他老婆叫来在水泥地上坐了三天三夜,他都没有承认。最后把他小孙子带来了,不给吃喝,他一听小孙子都被叫来了,不行了就开始说了。“这种威胁近亲属的办法取得的口供,要不要作为非法证据排除?”
何时排除非法证据应明确
樊崇义表示,如果这一轮改革禁止疲劳审讯、非法拘禁、暴力损害近亲属利益威胁、引诱、欺骗和重复审讯等问题,并在执行过程中予以落实,就是很大的进步。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中国诉讼法研究会刑事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陈瑞华认为,目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应处于案件审理的哪个阶段应予以明确。
陈瑞华称,从国外的经验看,在实体审判前,国外法院首先在庭前会议上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程序争议解决后再来谈实体审判。解释文件应该对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问题予以明确,如果程序有问题,在排除后再进入实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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