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应保障律师查阅录像权”
近日,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中的若干问题和完善建议”为题召开研讨会。律师们普遍认为,在非法证据排除过程中,保障辩护律师对于侦查机关讯问录音录像的查阅权。
在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明看来,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录音录像实际上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我国现在的立法对录音录像的录制和管理、保管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情况非常少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波同意邹佳明的看法。他告诉记者,从他办理的刑事案件来看,公诉机关提供录音录像的案件寥寥无几。他认为,就像解决律师的阅卷难一样,律师的录音录像查阅权应该在解释文件中予以保障,律师可以根据录音录像查明在讯问中是否存在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进程
2010年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出台《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明确,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2012年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最高法院出台了历史条文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该司法解释继续明确,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2013年 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问题的决定,再次对非法证据排除作出重要论述。决定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已有0人发表了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