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

北京:论“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2)

摘要:考察我们党60多年的执政史和领导史,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党的执政必须依靠法治,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在人类几千年的历史中,许多智者、哲人提出了不少反腐败、反滥权对策。例如,中国古代儒家主张通过教化使公权力执掌者“克己复礼为仁”,“非礼勿视,非礼勿听,非礼勿言,非礼勿动”,从而达到“灭心中贼”而“不想腐”的境界。中国古代法家主张通过严刑惩治腐败官员使公权力执掌者“不敢腐”,以达致“以刑去刑”、以刑止腐的效果。但是这些对策的作用都有着很大的局限性。教育反腐是个需要长时间方能见效的工程,对于已经腐败成性的官员来说,仅靠教育是不可能使其自动收手的。惩治反腐对于某些有腐败倾向的官员来说,可能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他们可能慑于惩罚而停止腐败,但也会有腐败官员因侥幸心理仍腐败不止,还会有腐败官员因抵制不住腐败的诱惑明知可能受惩罚而冒被惩罚之险继续腐败。

我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反腐的正反经验证明,反腐败、反滥权最有效、最灵验的药方还是法治:通过立法规定公权力运作的民主、科学、公开透明的程序和制度,保障公权力执掌者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不易腐、不能腐。因此,我们党要坚持文明执政、廉洁执政,就必须下决心实行法治,依靠法治反腐、通过法治根治腐败。

历史经验告诫我们,党必须依靠法治执政,必须依靠法治领导

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根据和理由除了以上四项外,另有一项为我党所独有的、非常重要的根据和理由就是我们执政60多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在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比较重视法治,比较注重运用法律手段处理相关社会问题和调整社会关系的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发展比较顺利,党群关系就比较好,社会就比较安定且有活力;而在我们忽视法治、轻视法治,甚至践踏法治的历史阶段,我们的事业就停滞不前乃至倒退,党群关系就恶化,社会就出现乱象,人民的积极性、创造性就受到窒息。

例如,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和中期,党比较重视法治,制定《共同纲领》、《宪法》和有关法律、法令,也比较重视运用法律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从而,那个时期国家充满勃勃生机,国民经济迅速恢复并得到发展,人民与政府的关系极为密切。但是到五十年代后期,党开始放弃法治追求而走上“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道路,人民赋予的权力被恣意滥用,结果导致国民经济遭遇严重困难,人民连续几年吃不饱饭。到“文革”时期,我们更是将法制作为束缚我们手脚的“条条框框”将之砸烂,将法治视为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方式予以批判、毁弃,结果使许许多多普通公民乃至国家主席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教训极其惨重。

改革开放以后,法制逐渐恢复,1999年,“依法治国”写入了宪法,正式把这一治国方略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当然,这个时期也可以分为若干阶段,某些阶段我们对法治重视些,某些阶段对法治不够重视。即使在重视法治的阶段,也存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违反法治、践踏法治、滥用权力、侵犯人权的现象。正是这些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对法治的不同态度导致的不同治理效果,深刻说明和证实了法治对于党的领导,对于国家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考察我们党60多年的执政史和领导史,我们完全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党的执政必须依靠法治,党的领导必须依靠法治。正如十八届四中全会所指出的: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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