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处理好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的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选举国家各职能机关的领导人,并对他们进行监督。各级政府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和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直接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授权的范围行使权力,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忠诚于法律,这些与党的领导都不矛盾。各级党委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能,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都是依法执政的基本要求。党委支持国家机关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不是对这些组织放任不管,而是要集中精力抓好大事,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保证各方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的同时步调一致地实现党的执政意图和主张。因此,要健全有关的法律,界定执政党的领导职能、执政方式和执政党与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从法律制度上保证执政党对国家政权组织实行依法领导。
坚持依法执政,要求强化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法治信仰。依法执政作为党的执政理念,来之于党对执政权力的正确认识,来之于党的为民执政的价值取向,来之于党对民族与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并需要通过党的各级组织、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自觉行动付诸实施。然而,依法执政的观念不会自发产生,作为一种内在的信念力量,需要培育和磨炼。必须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通过加强宣传教育,促使党员干部树立宪法至上的观念、法律权威的观念、依法办事的观念,在党内树立牢固的法治信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明确法治的实质是宪治,依法执政首先是依宪执政;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
(作者系省委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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