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部工作转到法治化轨道上来的又一次伟大转折(3)

把我们党治国理政的全部工作转到法治化轨道上来的又一次伟大转折(3)

——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施芝鸿谈十八届四中全会

第三个亮点: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被总结概括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关于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在理论上长期被搞得很混乱的主要有两大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所谓“党在法上”还是“党在法下”。其实,四中全会《决定》讲得很明白,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做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这就是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而是要在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的同时更加注重改善党的领导,也就是我刚才阐发的打造中国法治建设升级版要进一步转变党的执政方式。四中全会《决定》有一个非常重要的提法,叫做:坚持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这就是说,党的领导既不是在法上,也不是在法下,而是党的领导就在法中。或者也可以说,当我们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时,党在法上;当我们党在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和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时,党在法下。而贯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的,则是党的领导就在法中。

第二个问题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权,对全国人大和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而言,究竟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可以说,这是具有强制性的。但这种强制性规定,是以中国近现代以来历史的和人民的非强制性选择为前提的,同时也是以中国共产党对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以及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非强制性领导方式来实现的。这次四中全会《决定》用“三统一”“四善于”清楚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三统一”,就是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四善于”,就是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三统一”“四善于”,把我们党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关系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也把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执行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讲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第四个亮点:四中全会《决定》通篇体现了我们党对宪法的高度尊崇和确保实现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强决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国家根本大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正因为这样,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决定》在按照我国法治工作基本格局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各项任务时,首先强调和部署的第一项任务,就是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

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这次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些制度性规定,既突出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最高的宪法监督权,又指明了推进宪法监督制度化的努力方向,同时也有利于在实践中把《决定》原则性的要求具体化、程序化,使宪法监督更规范、更有效。

为了在全社会建立宪法信仰、树立宪法权威,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将每年12月4日定为国家宪法日,以及建立宪法宣誓制度这两项极其重要的制度性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在我国首个国家宪法日之际作出的重要指示中强调,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四中全会《决定》在部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方面提出,要完善立法机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经过长期努力,我国到2010年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这是一个了不起的重大成就。同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依然很重。为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决定》强调,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决定》还提出了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的重大措施:一是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二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完善行政法规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立法机制;三是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四中全会在科学立法方面的这些规定很接地气、深得人心。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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