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发展和人权——中国道路的三个基本维度

法治、发展和人权——中国道路的三个基本维度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发生如此广泛、深刻和迅速的变化。今日的中国,有三条主线或者称为三个基本维度,就是法治、发展和人权。它们互相制约,相辅相成,同时形成一个有机整体,构成一个以人为本、全面、平衡、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架构。

一、法治

法治是现代社会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这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目的是把妇女从专制的父权、夫权中解放出来。也就是说,从一开始,中国法律就是以人为本、关注人权的。

1954年,中国的首部宪法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1982年,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再次专章规定公民基本权利,并将其列在总纲之后的第一个章节,以突出其优先地位。2004年3月14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获得通过,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明确写入宪法,法学界称为“人权入宪”。

以宪法为基础,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建设已获得长足进步。立法成就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立法工作及其进展有一个明确的价值目标,或者说核心驱动,即尊重和保障人权。

2007年3月16日,历经八次审议、社会广泛参与制定的《物权法》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高票通过。这部法律直接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利,调整的对象是物权,保障的却是人权。2012年3月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修正案明确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的第1条,首次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纵观刑诉法的发展脉络,中国刑事司法思想正在从单纯注重打击犯罪向兼顾人权保障转变。

今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的全会。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强调加强人权立法和人权的司法保障。这是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具有承前启后的重要意义。

法治本身并不是目的,人民的福祉、社会的安定、国家的善治才是法治的追求,在这个意义上说,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的核心价值和目标。法治中国的建设,正在并将继续立足国情,促进中国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推动人权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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