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实践“文明”价值观的三个向度(2)

辽宁:实践“文明”价值观的三个向度(2)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其深刻寓意在于,要通过政府、企业、公民等不同行为主体的共同努力,把“文明”价值观化为文明的行为方式,化为全体公民的文明素质。

第三个向度,在政府、企业与公民行为相协作的基础上化“文明”价值观为“文明”行为方式。

在实践中,践行“文明”价值观有很多途径,最关键的还是要通过政府、企业、公民等各种不同行为主体的日常行为来实现。一个好的政府在制定政策规章、颁布行政法令的时候,一定会考虑其科学性,但这还不够,“文明”价值观要求一个好的政府行为要考虑宜人性和接受度。一个好的企业自然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以高收益回报投资者,但这还不够,“文明”价值观要求一个好的企业必须有社会责任感,从社会道义的高度来规范从产品设计、生产到销售、维修的一系列企业行为。 “文明单位”的意义应该在企业的日常行为方式中体现出来。

与政府行为、企业行为的文明化相比,公民行为的文明化更为基础,也更难实现。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像空气一样渗透在公民的日常生活中。一个公民的日常言行既可以是对“文明”价值观的落实,也可以是对它的破坏。随着文明程度的整体提升,以往遵守的公民行为规范和礼节,会有更新的意义,例如,在当前,“不乱扔垃圾”不仅仅是不随意在公共场合扔垃圾,而且要科学地分类扔垃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种价值观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融入社会生活,让人们在实践中感知它、领悟它。要注意把我们所提倡的与人们日常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其深刻寓意在于,要通过政府、企业、公民等不同行为主体的共同努力,把“文明”价值观化为文明的行为方式,化为全体公民的文明素质。

(作者系华东师范大学中国现代思想文化研究所、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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