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应注意的问题 (3)

黑龙江: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应注意的问题 (3)

摘要:推进农业现代化,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作为首要任务,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

四、工商企业与农民利益必须共生

进入农业领域的工商企业,包括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企业等,主要从事农产品加工业、也有少数从事蔬菜、经济作物以及设施农业生产的。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经营土地在为农业注入资本、提高技术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非粮化生产、产生食利群体和侵害农民利益。早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曾明确提出过:“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城镇居民到农村租赁农户承包地”。然而,近年来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流转、经营农户土地的现象大量出现,甚至演化为一种席卷全国的运动,带来了一些不良后果。现在发现一些地区工商企业大规模进入农业领域种地“非粮化”趋势明显,地方政府为工商企业大开绿灯,不切实际调结构,为成规模、树样板,不惜靠行政命令下指标、赶速度,一片片粮田改成苗木、花卉基地,工商企业挤占农民利益,尤其是挤占农民就业和发展空间。党中央倡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以此推动规模经营,方向不是以工商企业为经营主体的大规模经营,而是以农民家庭为经营主体的适度规模经营。工商企业进入农业领域可以从事全产业链的服务环节,但不应替代农民从事生产。目前农业部正在抓紧制定有关《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和《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配套政策,将尽快出台工商企业流转土地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

推进农业现代化必须千方百计地增加农民收入,否则,将不可持续。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中,要兼顾农民和工商企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利益,和谐共生。培育多元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现存的2.6亿农户,是我国农业生产、农产品有效供给的坚实基础,任何时候都不可以忽视他们生存和发展的机会。要通过探索建立严格的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耕地准入和监管制度,规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经营行为,鼓励建立和完善土地租金预付制度,采取公司+农户、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订单农业等方式,重点从事种养业产前、产后服务、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四荒”资源开发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产业,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不支持、不鼓励工商企业大面积租种农户承包耕地,与农民争夺耕地经营权。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

(作者单位:中共黑龙江省委党校)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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