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治权

广西: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是依法治权

摘要:行政决策,是各级行政机关获得法律授权之后行使权力的开始,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这表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点在于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各级政府既是执法主体又受制于法,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因此,建设法治政府本质上是通过严格实施法律约束政府权力、规范政府行为,核心是依法治权。

列出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程序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建设法治政府的“六条决定”,第一条就明确指出“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这意味着建设法治政府的前提是要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当前,一些领域还存在权力“授之无据”,以及重复或违规授权现象,如一些法律、法规相互“打架”,下位法违背上位法、规范性文件违法制定等。在政府部门内部还存在粗放式管理,对权力边界和行使过程不明确、不清晰,进而导致出现行政过程中推诿扯皮、为官不为、胡作为、乱作为、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现象。因此,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重点有两方面:一方面,要列出权力清单,依法明晰权力边界。对权力的内容、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和运行界限,以及权力行使不当应受到的处罚等依法作出明确规定,把权力限制在“笼子”里规范运行,为抵制、制约、监督、查办、惩处权力越界、缺位行为提供明确的标准。另一方面,要坚持依法、高效、规范、透明的原则,编制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权力运行的程序,明确权力行使的主体、条件、方式、步骤和过程,严格规范权力运行程序,把权力运行程序纳入法治轨道,以确保公正公平文明规范执法。

把行政决策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起点上制约权力

行政决策,是各级行政机关获得法律授权之后行使权力的开始,是行政行为的起点。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前端。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决策,直接体现着其依法行政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政府能否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多年来,各级政府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决策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但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听取群众意见不足,乱决策、违法决策、专断决策、拍脑袋决策、应决策而不决策等“人治”大于“法治”的现象还依然存在。因此,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迫切需要进一步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核心是制约决策权,把政府决策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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