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严格执法,严防权力“脱轨”
实施行政决策,即行政实施,是权力运行的中间环节,也是行政行为的中间环节。十八届四中全会把法律的实施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不但放在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新方针的显著位置,还特别强调“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现实生活中发生的许多问题,有的是因立法不够、规范无据,但更多的是因有法不依、失于规制,乃至权力脱离了法治的轨道,导致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破坏法治。社会对法治的感知和理解也集中于法律的实施环节,各种与政府有关的群体性事件,大多诱因产生于行政实施环节。因此,必须把严格执法贯穿于行政实施的全过程,遏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违法以及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的现象,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一是通过深化改革把严格执法贯穿行政实施之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市场运行机制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方面的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缩小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弹性空间,进一步明晰政府管理、市场调节、社会组织服务的边界,以减少和避免以权谋私问题的发生。二是通过规范权力把严格执法贯穿行政实施之中。不但要明确法定职权的名称、类型、内容、行使主体,以及法规依据,还要予以公布,并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权力行使,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三是通过政务公开把严格执法贯穿行政实施之中。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等事项,公开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等信息,公开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等情况,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构建权责统一的行政监督问责机制,监督制约权力
权力与责任是对等的,各级政府依法获得权力,依法行使权力,那么,也自然要依法对权力运行的结果负责,授之有据、行之有规、错之有责是法治政府的应有之义。因此,构建权责统一的行政监督问责机制,既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保障。当前,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着力解决当前各方面反映强烈的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问题;还要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使各类违法行为依法受到严厉惩处,全社会真切感受到法律的威严。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这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防止权力滥用,就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作者为贺州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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