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相对于我国历史上中华法系的法文化和法制度的模式,我们今天所走的是一条现代化的法治道路,是在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基础上长期发展、渐进改进、内生性演化结果的土壤和基础上,秉持开放包容、学科创新精神,代表先进生产力、先进生产关系和先进文化的法治类型,是学习借鉴人类法治文明有益成果的现代化产物。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既要坚持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弘扬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文化的优良传统,也要坚持洋为中用、与时俱进,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的法治化,在中华民族和平崛起的进程中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
在这种时空定位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必须坚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决定》明确指出,这个总目标的要求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总目标的重要作用和重大意义在于:一是向国内外鲜明宣示我们将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问题上,必须向全社会释放正确而明确的信号,指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统一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认识和行动。二是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这个总抓手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法治国各项工作都要围绕这个总抓手来谋划、来推进。三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这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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