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混合所有制改革“痛点”在哪里(2)

上海混合所有制改革“痛点”在哪里(2)

混合制改革,国企老总缘何踌躇不前

2013年全国两会期间,国企混改就已经是代表、委员们讨论的热点。当时,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云公民、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原总经理朱永芃、国资委副主任黄淑和等经济界别的政协委员就轮番向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吐槽”称“不敢搞混合所有制”。其中的关键原因是,到底跟哪家民企混?混了以后,万一不成功,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谁来担?

记者注意到,上海早在上世纪90年代就搞过混合所有制,当时出现的问题是,一些国企老总串通资产评估第三方故意低估企业价值,再据此较低估值购买股权甚至直接买下企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上一轮国企混改后,很多企业老总出于“保全自身”的考虑,对于员工持股、与民企混合等持谨慎态度。以国家电网为例,此前因受到舆论对鲁能集团重组事项的质疑,就曾全部原价收回员工所持股份。

实际上,在上海此前公布的“国资国企改革20条”中,有一条旨在让国企老总“放开干”的“鼓励改革创新的容错机制”。其中提到,改革创新工作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有关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决策、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中茂律师事务所主任盛雷鸣注意到这一条。他说,这一条“听上去振奋人心”,“好像”免除了锐意进取的国企领导的相关责任,但实际上,却缺乏有效的上位法支撑。

“免责的问题,应该包括了免除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就说刑事责任这一块,地方人大立法是没有这个权力来表态的,我们必须要呼吁上位法的改变,或者说最高院出一个司法解释才行。”盛雷鸣说。

此外,盛雷鸣认为,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是依照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进行改革,就不存在“责任”一说。但如果完全按规矩办,不突破现有制度,“改革创新”又无从谈起,“一定要突破现有制度,否则创新一定是一句空话。”

陈建安也建议,至少在地方人大层面先出台临时地方性立法,“比如可以叫《国企改革法》,给一套标准的、有法律程序约束的东西,任何企业没有特殊性。”他说,正在进行中的国企混改要切忌“一司一议”,不能给企业与上级主管部门过多的自由裁量权,出台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是最好的办法——既能保证国资国企改革不偏向,也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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