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的变迁与核心价值的解构(2)

改革开放以来价值观的变迁与核心价值的解构(2)

(二)重义与轻利

义利关系是十分重要的价值问题。重义轻利是中国传统社会特别是儒家所奉行的核心价值,且不仅左右着个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也左右着国家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取向,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和文化心理结构,其影响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之前的中国社会。

在过去对重义轻利的研究中,人们往往只把它看作一个道德问题,实际上,它是一个影响更加广泛和深远的核心价值问题。作为社会的核心价值,重义轻利及其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重义轻利不是一个事实判断,而是一个价值判断。如果说“义利关系”是一个事实判断,那么“重义轻利”就是一个价值判断。这最充分地表现在系统阐述义利关系问题的孔子思想中。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将对“义”和“利”的态度作为判断和评价“君子”与“小人”的根本标准。第二,“义”“利”的特定含义规定了重义轻利的基本取向。《论语》中“利”字出现了十次,其中六次是指“利益”、“获利”的意思,而“义”字出现了十四次,且多指士之高尚精神和操守。在孔子那里,不论是个人私利还是公共利益,都属于“利”,因而都应被“轻视”。第三,重义轻利不仅是对个人修养的要求,也不仅是儒家的经济价值观,还是国家的治国之方和施政纲领。比如儒家强调“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⑦。而在国家的治国之方和施政纲领上则强调以德治国和人治。第四,重义轻利只讲精神修炼,而忽视物质利益。重义轻利的核心价值反映了在义利关系上的价值取舍,即崇义贬利,但毕竟不是彻底否认利,利的存在是客观事实,只是要求“见利思义”而不能“见利忘义”。在这一传统中,基本没有教人们如何致富、如何提高物质生活水平和国家经济实力的价值主张。第五,重义轻利必致重农抑商。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小农社会,自然经济孕育着“义气”的社会氛围和社会心理,关羽的形象就是这种小农社会重“义”的典型象征。而商业及商人则是以谋利为要职的,“无商不奸”是中国人赋予商业和商人的基本价值符号。因此,在中国人的价值观念中,谋利与重义必然存在矛盾。第六,重义轻利还必然导致安贫乐道的人生价值观。“安贫”即安于贫困,就是去“利”;“乐道”不仅意味着一般的道德追求,而且意味着一种人生态度,体现着特定的人生价值,就是“义”。实际上,安贫乐道就是清心寡欲、知足常乐、随遇而安等人生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显然,中国传统社会重义轻利的核心价值,具有合理性与不合理性的两面性。譬如,重义轻利作为个人道德修养的根据是无可厚非的,越是重义而轻利的人,道德境界一般就越高。这是其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重义轻利作为治国之方和施政纲领,由道德价值理论转换为治理国家的意识形态话语,甚至影响着社会的经济政治结构,则是很成问题的。这明显是不合理的,是阻碍经济社会发展的。改革开放前30年的中国社会重精神轻物质、重主义轻民生的价值取向与中国传统社会重义轻利的核心价值非常吻合。

改革开放以来,重义轻利的核心价值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到了强大的冲击。君子与小人已难以在义利之间辨识;个人私利往往置于他人利益乃至一切整体利益之上;拜金主义和利己主义逐渐代替理想主义和利他主义;见利思义和取财有道者日少,见利忘义和取财无道者日众;追求精神价值和理想信念者日少,追逐物质欲望和感官享受者日众;艰苦奋斗勤俭节约者日少,贪图享受铺张浪费者日众;安土重迁者日少,弃农经商者日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

(三)集权与人治

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不论是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和平均主义等经济活动和经济生活,还是阶级斗争和继续革命等政治活动和政治生活,甚至以单位为基石的整个社会生活,都必须诉诸或求助于政治上的高度集权。离开了高度集权和依赖于领袖个人魅力的人治,所有这一切都会化为泡影。因此,“在社会转型以前,中国社会实际上是一个权力主导型社会,社会经济生活的统一性和秩序性是靠行政权力来维系的,人们对权力只是被动地顺从”⑧。这必然意味着,使社会整合得以实现和使社会秩序得以维系的重要价值基础,既不是资本和财富的价值,也不是血缘和人情的价值,而是高度集中的权力和领袖的魅力。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构成了改革开放前中国人所趋附的核心价值之一。

集权作为一种具有整合意义的核心价值,首先表现在社会治理上。譬如以党代政,党政不分,政企合一,政社合一;党和国家还代替一切社会组织,所有的社会功能都由党和国家来承担。党和国家还控制着公众的私人生活,并决定着公众的所有社会参与活动。其次表现在对经济的高度干预上。国家使用超经济的强制性一方面严格按照计划来安排工农业生产,另一方面按军事管理的原则来组织工农业生产。国家可以无偿调拨土地、原材料和劳动力等各种生产资料;平均主义的分配制度也必须依赖于高度集权。“经济的、资源分配的平等与政治的集权相互依存,因为只有政治集权才能有效把经济生活中时时出现的争取优越地位的竞争抑制在最低的水平上,从而使经济平均主义可能成为一种现实的制度”⑨。最后还表现在对意识形态的高度控制上。

在人类历史上,魅力价值体现于魅力型权威之中。马克斯·韦伯把权威分为“克里斯玛”权威(魅力型权威)、传统权威和法理权威。克里斯玛权威建立在对领袖个人的魅力崇拜之上。这种权威发挥作用无须规范,领袖本身即具神圣性和权威性。传统权威建基于人们对既往人与事的虔诚态度,故而坚持按惯例行事,认为惯例本身就是规范,不可违抗,家长制、世袭制是传统权威的典型形式。法理权威既不同于克里斯玛权威,也不同于传统权威,而是非人格化的法律和规章,是制度化的社会契约,普遍性的义务职责,它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可以认为,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是以魅力型权威和传统权威为主,而辅之以法理权威的。这是因为自然经济、计划经济和小农意识的普遍存在,为魅力型权威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在中国,魅力型权威和魅力价值的直接结果之一就是对领袖的膜拜和对领袖的道德信任感。魅力型权威和魅力价值依靠非正式制度如习俗、道德等进行社会管理和统治,因此就是典型的人治,即国家以一套非正式制度去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并以此建立社会秩序。

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变迁和价值观变迁,唤醒了人们的平等意识、商品意识、市场意识和公民意识,原来以集权为特征的权力价值和以领袖魅力为特征的人治(德治)不能不受到极大的冲击,并逐渐被民主制度和法理权威所解构和取代。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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